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1-61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2-2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3 09:14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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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一、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经济合作社。

三、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债券股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

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机构。县级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三资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社监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财务会计、出纳实行“双代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进行代理服务,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保证村级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辖区探索开展购买服务等创新机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但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七、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网络,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实行省、市、县、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

八、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九、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社员公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村经济合作社不设备用金,可办理村务卡用于小额支付。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有现金收入的应于收款后3日内存入银行。不及时交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银行账户管理,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十二、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或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

十三、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或中介代理机构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代理出纳应按村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及时进行记录,每月(季)末与代理会计(或中介代理机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十四、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组织(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购买商业性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

十五、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村级负债管理的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负债,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借款并支付利息,确因经济发展需借款的,须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并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六、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确属无法收回或无需偿还的,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 。

十七、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净收入的30%)、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社员分配等。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得用于社员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八、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报账程序。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额审批制度。所有款项支出必须实行银行转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收款人必须与承包方一致。

十九、规范票据管理,严禁“白条”入账。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执行。村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须使用《丽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采用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收据由代理会计保管,采用中介代理机构的收据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乡镇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自制凭证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二十、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报账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社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

二十一、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等非生产性支出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文件执行。

二十二、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做到月清季结。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因特殊原因延迟的应于次年1月25日前结报,超出规定结报时间的,原则上不得审批报销。

二十三、村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簿,由村确定专人负责。误工情况登记表应按月(季)张榜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二十四、村经济合作社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作出明确规定,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业绩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可采取一届一定的形式,每日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省人民政府每年核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上限标准)。 

二十五、土地征收等需发放到户的补偿费,应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二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二十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时,应遵守合法、合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向社员(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八、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按照法定程序向全体社员发包外,还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发包。

二十九、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应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方案,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十、实行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末由村经济合作社、代理会计定期进行资金、资产、资源清查,清查核实资产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三十一、村经济合作社与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不超过民法典规定年限。合同签订后,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每年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三十二、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须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再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十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十四、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将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风险性、投资数额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形成项目建设决议书,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程序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禁为规避公开招标而肢解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违法操作。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三十五、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支付由监理单位(村派出监管人员)提出支付意见,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工程验收结算报告为准。严格控制工程款的预付。工程项目支出要附资金计划安排文件、项目立项、变更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票据、验收报告原件、公告公示资料、审计报告原件、会议记录、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

三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招投标相关材料、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三十七、村级重大财务事项是指: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村经济合作社债权、债务、对外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出借集体资金;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和使用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征用、征收土地等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八、发生村级重大财务事项时,应当执行“五议两公开”制度,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三十九、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级财务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应当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十、村经济合作社设报账员(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一名,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报账员不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回避关系。村报账员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推荐,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报账员除享受财政补贴外,可根据本村工作量大小和经济状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乡镇(街道)后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十一、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主要干部以及村报账员调整的,应当在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单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四十二、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四十三、乡镇(街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

四十四、会计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三年后移交乡镇(街道)档案室代管,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十五、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个人)需经法定程序方可查阅村级财务档案。

四十六、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社监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社员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四十七、审核监督。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做好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四十八、网络监管。县“三资办”、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系统监管网络,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四十九、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五十、“三资”公开。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按季(月)提供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等有关公开报表,由各村于每季(月)的次月15日前(年终后1月25日前)在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每次公开的内容要记入村财务公开登记簿中,并运用会议、手机短信、微信、触摸屏等形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五十一、对管理民主、制度完善、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执行到位以及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二、在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活动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性信访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五十四、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农业农村局。

五十五、本办法所参照的文件依据如有修订,以最新出台的为准。

五十六、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十七、本办法自2021年3月22日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4〕144号)同时废止。

五十八、属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2/23/art_1229437988_2232880.html


废止文件: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4/12/31/art_1229437985_216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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