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4-602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4〕144号 成文日期: 2014-12-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4—0028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31 16:28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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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景委办〔2010〕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农村“三务”公开和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景委办传〔2014〕86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荒山、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为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各村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电脑和财务公开所需设备,推动资产存量、构成、处置、使用及收益信息进网络等平台。

  第六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管理模块,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的委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审核记账、统一财务公布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级成立以分管县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三资办”),设在县农业局,与县农经站合署办公。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审计机构。乡镇(街道)“三资办”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村(社)监会负责“三资”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县“三资办”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三)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四)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七)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八)负责审核对村集体招投标,大额支出,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方案等事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审计机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乡镇(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村级“三年一轮审”工作;

  (三)完成上级审计部门或各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四)对本级“三资”管理中心报告的村级不合理、不合规事项,作出处理意见;

  (五)对“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村“三资”管理公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二)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三)对“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做到“四不准报销”“七不得支付”,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五)负责做好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与结算工作,指导村报账员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定期下村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每月(季)将会计报表等财务公开资料提供给村经济合作社,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发布村招投标信息、公告;

  (十一)配合做好“三资”审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十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十四)乡镇(街道)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告。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加强与管理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协同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乡镇(街道)“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村(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经济合社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村(社)监会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四)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五)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八)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定期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预算实施过程接受社员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社员公开。

  第十八条 财务预决算必须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管理中心”要在每月(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代理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有土地征用补偿的村可增开一个专门用于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存款账户),其它账户经核实清查后必须撤消归并,不得多头开户。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用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经乡镇(街道)管理中心批准后,备用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规定额度现金必须及时交存开户金融机构,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代理出纳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不设备用金,有现金收入的应于即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进行记录。按月(季)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并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农户分配等。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后,方可兑现,并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报表。

第二节 资产与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转让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讨论后,必须在村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社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但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参与。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标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招标方案,充分征求社员意见后,委托乡镇(街道)“三资办”组织发包或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运作,10万元以下处置项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处置,但也必须在村(社)监会的参与下公开的方式运作,相关手续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后,交“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清查核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资产资源评估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原则上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源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集体所有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在取得主管部门流转许可后,经中介机构评估,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外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生产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须经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审核、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节 收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社监会审核同意后,由社监会主任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确认,村报账员报账,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销。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街道)限额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强化报账监督。发挥管理中心代理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村级报销必须经过代理会计的审核把关,做到“四不准”、“七不得”,即①烟酒②土特产③娱乐消费④招待公职人员消费“不准”报销;①应联签未联签②村监会未审签③用途未说明清楚④重大“三资”处置没有事前报告依据⑤白条⑥工程发包程序不规范⑦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等票据“不得”支付,严格村级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村级会议支出,须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账,村干部因公出差,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干部固定补贴人数。对村干部的通讯费、交通费定额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结合村规模、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入,按规定必须由乡镇(街道)代理出纳或村报账员开具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代理出纳收到款项时,连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款凭证(进账单)”等相关凭证一并交代理会计记账。

  第四十三条 村级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经手人应在收款后3天内将款项交存银行村级账户。不及时交存的,视占用时间长短以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出纳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会同村报账员定期核对现金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四十五条 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要严格把关,凡支出款项发生后做到月结季清,当年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结报,因特殊原因延迟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款项支付,一律由村报账员到乡镇(街道)管理中心报账,票据必须手续齐全。原始凭证经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交代理出纳填制支票,单笔在1000元以上日常支出、工程款支出实行转账支付。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款收据”领购制度。各村必须统一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领购数量原则上“一村一本”,由代理出纳或村报账员负责使用。各乡镇(街道)“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人员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补助、补贴,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应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簿,误工登记由村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必须按月(季)、按人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干部误工按月(季)结算。

  第五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作出明确规定,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业绩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可采取在换届选举年度前一届一定的形式)。

第四节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按要求配备专职代理会计、专职(兼职)代理出纳,并实行持证上岗。代理会计、代理出纳由乡镇(街道)负责考核任免。

  第五十二条 村报账员作为村干部之一,应享受相应的待遇,视工作繁简和难易程度,合理落实报酬。

  第五十三条 村级设报账员一名。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级报账员的任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经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审核,报乡镇(街道)领导小组批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街道)管理中心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上报一份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及时配备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五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关于印发景宁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财农〔2012〕290号)文件执行。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第六节工程项目与投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定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并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5%,在验收交付一年后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再退还。以上保证金统一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统收统退,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讨论,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发包,但必须在村(社)监会监督下公开运作;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工程项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充分征求社员意见后,委托乡镇(街道)“三资办”组织发包或乡镇(街道)招标平台运作,可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执行。单项工程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细则的通知》(景政发〔2013〕30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预决算情况要向村民张榜;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建立验收记录制度,由监理单位(村派出监管人员)记录工程建设情况,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建立单项审计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工程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送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五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由监理单位(村派出监管人员)提出支付意见,经社监会审核通过,报村委会主任审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确认、联签后支付。工程项目支出要附件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及责任人员签名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量的,由监理单位(村派出监管人员)提出增加工程款的原因,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委会主任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联签后支付,否则,按“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六十一条 村经济合社对外投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并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形成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财务情况不得泄露。

  第六十六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薄册,报乡镇(街道)领导小组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四章“三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七条 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六十八条 审核监督。各镇(街道)管理中心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严格做好村级资金使用及各项入账票据、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第六十九条 网络监管。县、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并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规情况的动态监测,掌握动态情况,预防“三资”风险隐患,保证集体“三资”安全。

  第七十条 “三资”公开。各村“三资”管理情况要按照要求,在每月(季)终后次月15日前,年终后1月2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并依托全县村级“三务”公开信息化平台、运用电视、手机短信、微信、触摸屏等新媒体手段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审计监督。各镇(街道)要落实审计人员,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管理民主、制度完善 、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执行到位以及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群众性信访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农业局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49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景政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政办发〔2014〕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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