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1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2-20
发布单位: 景宁县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2-23 09:48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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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规范村级债务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

2.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净收入的30%)、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社员分配等。

3.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报账程序: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额审批制度。

4.规范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自制凭证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

四、适用对象

全县136个村经济合作社

五、关键词解释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债券股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六、新旧政策对比

在2014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4〕144号)的基础上对村级债务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修订。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十、政策咨询通道

0578-5621535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2/23/art_1229437985_2232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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