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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9002666113M/2023-75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农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05-11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关于开展 2023年景宁县低收入农户公益性“爱心岗位”就业帮促工作的通知

2023-05-11 11:23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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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2〕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低收入农户就业帮促,强化公益性爱心岗位开发,落实低收入农户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切实提升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推动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经研究,现将开展 2023年景宁县低收入农户公益性“爱心岗位“就业帮促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将低收入农户就业与基层社会保障建设有机结合,正确引导并鼓励低收入农户在公益性“爱心岗位”就业,为乡镇(街道)、 村提供基础的公益性服务,促进低收入农户实现就业、持续增收。

二、扶持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

三、岗位范围

根据乡镇(街道)、村工作特点,体现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求,结合当地项目建设和公益活动等实际,开发劳动保障、便民服务、护林防火、消防安全协管、疫情防控、宣传、保洁、护绿、村庄整治、水电管理等临时及长期公益性爱心岗位。

四、扶持标准

全日制公益性“爱心岗位”上岗人员按照2022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月)的50%给予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上岗协议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全日制公益性“爱心岗位”上岗人员按照不低于村级误工工资标准(100元/天)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不超过900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帮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享受县级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低收入农户公益性“爱心岗位”扶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做好岗位申报工作。乡镇(街道)、村要结合 实际开发各类公益性爱心岗位,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做好岗位申报宣传工作,同时要求在数字化帮促系统上每月动态维护爱心岗位信息。低收入农户可随时在当地乡镇村进行申报,填写《低收入农户“爱心岗位”就业申报补助表》(附件 2),经村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当地乡镇政府。各行政村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要求,做好上岗人员身份核实与岗位审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受理,对申报岗位就业 情况进行动态扶持,及时将岗位落实情况录入低收入农户数字化帮促系统。

2.强化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按照低收入农户就业帮促 资金计划(详见附件 1)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按实结算补助资金,每月及时支付工资,每年度下达的资金在11月底前完成支付。资金拨付前,由乡镇(街 道)对就业资金补助情况在乡镇(街道)和所在村进行公示 10 天(乡村两级均需公示,详见附件 3-4)。公示无异议且下发补助资金后,将补助明细表(附件 5)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3.强化监管,做好就业督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公益性爱心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做好公益性爱心岗位人员上岗及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均分扶持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加快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持续巩固精准帮扶成果。公益性“爱心岗位”人员使用、管理情况和系统维护情况将作为低收入农户增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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