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2-12-06 16:01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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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3年,我县首次出台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13〕 43 号),为有效推动质量强县建设,构建品牌创建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2020年印发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办发〔2020〕6号),经过二年的贯彻落实,对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推动较大大,但也面临一些问题,急需修订。

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需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修改:一是机构改革后部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需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政办发〔2019〕34号)等要求对内容进行调整;二是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13〕43 号)、《浙江制造品牌创建意见》(景政办发〔2016〕6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丽水山耕”品牌认证扶持政策》(景质强办〔2019〕4号)三个文件进行整合;三是在《若干意见》实施过程中,一部分品牌建设的工作已经取消,如质量强县建设示范单位、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丽水市出台了《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 号),新增了一部分品牌建设项目如绿色产品认证、“品字标丽水山耕”品牌等,为保持市、县政策一致,需对内容进行调整。四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后,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因此结合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需增加部分奖补项目,鼓励企业创新创造,推动我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和管理全链条高质量发展。同时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中,第四条加强协同治理(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规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

鉴于以上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质量建设、品牌创建与推广使用的激励机制,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若干意见》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若干意见》大框架原则上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起草,并结合景宁县实际进行部分调整和完善。

2.《若干意见》重点增加市政府对县有考核,但原由市政府统一奖励的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改由当地政府承担的条款等内容,保留了QC和县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等小额但示范作用较大的条款。

3.《若干意见》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景政办发〔2016〕6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丽水山耕”品牌认证扶持政策》(景质强办〔2019〕4号)核心内容与本意见进行整合融入,同时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准等方面提升奖励金额。《若干意见》删除了原省市著名商标(2017年已停止申报)、国家省市名牌产品(2019年已停止申报)等相关奖励条款;同时,删除了建设、旅游、医疗、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品牌与质量建设相关奖励条款(在县里其他文件中己有规定,加上市里已取消)。

4、《若干意见》把《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办发〔2020〕6号)中的第三部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部分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部分强化金融融合的第十二条进行修订,并将相应条款整合入文件中。

三、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3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

四、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含丽景园)依法设立的企业、各类组织或个人

五、关键词解释

凡冠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

六、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13〕43 号)文件,本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原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五、十六条条款删除;原第五条条款删除对新获得“ 浙江省著名商标 ”、“ 丽水市著名商标 ”、“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 ” “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品牌等奖励;原第十二条条款中的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奖励内容删除。

2、新增绿色产品认证奖励、新增“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奖励、新增“商标质押融资”奖励;对其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奖励额度进行了调整。

3、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景政办发〔2016〕6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丽水山耕”品牌认证扶持政策》(景质强办〔2019〕4号)核心内容与本意见进行整合。

对比《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PCT申请国外专利、专利年费的补助,降低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

2、将第七条奖励主体扩大为企业,奖励条件只限于发明专利。

3、将第12条中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不高于0.7%补助修改为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调整了第8条补助额度。

4、新增“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和“专利相关商业保险”补助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后的奖励、补助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政策咨询通道

质量技术监管科    何华军

0578-5622798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2/6/art_1229437985_2450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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