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37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2-05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06 14:59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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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和当前形势,县建设局起草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省要求,2014年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我县按照相关规定,也逐步实现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7章,44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建设要求及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保障对象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申请所需资料、审核程序。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确定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住房退出机制、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违纪追责。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二)政策举措

文件要求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并对保障条件和保障对象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向县建设局提出保障申请。文件要求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工作联动性,同时有利于市民理解和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文件规定了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保障申请、资格审核、保障方式、配租管理等内容,为日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供有力依据,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公平化。

三、文件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四、适用对象

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中“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六、新旧政策对比

1.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在原办法第一条中增加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具有指导性文件。

2.明确新建公租房的房屋面积,原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更改为“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可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中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

3.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类型,原办法第十五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对象”更改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并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作为单独一类人员进行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4.明确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原办法第十五条中增加“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5.降低公租房申请门槛,去除原办法中对主申请人的落户年限要求和家庭成员的落户及年限要求。

6.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一类对象的户口条件第三、四款“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或1-2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更改为“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18周岁,1-2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7.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进一步扩面,第十五条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更改为“主申请人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或持有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第十五条中外来务工人员的资格条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二级(含)以上技师职业资格”更改为“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8.对原办法第十五条中四类对象的住房条件进行明确,原办法第十五条中的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更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9.对原办法第十五条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经济条件进行完善,原办法中低收入群体“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更改为“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10.对原办法第十五条中四类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增加“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

11.对原办法第十六条中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自有住房的情形进行更改为“(一)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期房以交房时间为准);(二)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三)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或3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的情形。”。

12.对原办法第二十条中“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对家庭户口、经济、住房、学历、职称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更改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对家庭户口、经济、住房、学历、职称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13.完善公租房申请所需材料,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共四条申请公租房所需资料条款。

14.明确公租房审核流程和时间,在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现二十五条)中明确审核分为“申请、初审、审查、复核、公示、备案”6个步骤,明确“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15.对公租房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原办法第三十二条(现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5)同时废止。为尽快衔接新旧政策,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完成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要求。      

九、政策咨询通道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

联系人:余赞洪

座机号:0578-5610086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2/6/art_1229437985_2450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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