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6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2 10:33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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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四)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五)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


二、职责与体制

(六)农村公路应当纳入路网统一管理,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管理责任机制,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七)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所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管理制度,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3.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4.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县交通运输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尽责。

5.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公路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6.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2.按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有关养护工程。

3.指导和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九)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审批和落地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计划。

2.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况、交通运输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承担农村公路生态环保、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技术支撑工作。

4.负责指导农村公路灾毁修复工作。

5.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应急抢险的演练。

6.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7.负责提出绩效目标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乡道、村道公路管理机构,建立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建设、养护与管理责任制。

2.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及事后恢复工作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协助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做好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4.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四好农村路等创建工作,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十一)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筹措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2.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3.配合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十二)县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水利、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公路养护

(十三)农村公路养护依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DB33/T 573—2005)等最新技术标准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列入养护计划。

(十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县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五)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十七)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十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二十)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及下属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报送工作。


四、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二十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乡筹措、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二十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收入、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提升改造、安全防护、桥隧改造、智慧公路建设等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 号)规定的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负责筹措落实,纳入县政府年度预算安排。

2.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他资金组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 号)规定,省市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落实。

3.县财政一般预算投入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用于补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十三)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四)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二十五)农村公路综合保险保费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灾毁修复工程资金以保险理赔款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决算。

(二十六)因乡镇(街道)公路站农村公路养护的需求,可以向县财政争取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公路站农村公路养护器具、机械与交通工具的购置及站房维修。


五、路政管理

(二十七)农村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

(二十九)县道和乡道建筑控制区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执行;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向社会公告。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三十)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十一)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和养护,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严重影响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牌,并及时清理修复或者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责任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三)任何单位、个人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附 则

(三十四)本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景政发〔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1/2/art_1229437988_2371812.html


废止文件: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3/2/26/art_1229437985_2084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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