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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6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1-30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11-30 15:26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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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并考察学习了丽水市各市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后制定出台。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4.《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8.《丽水市人民政府通过》([2020]第4号)

9.《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方案﹥的通知》(丽委法办发[2020]11号)

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12.《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第4号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的目标及任务

本次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涉及15个领域20个方面的共计300项行政执法事项(含原有158项、新增142项),在今年9年底前划转到位。经请示省指导办,市政府已发布公告,视作已完成。但仍需县政府发布划转公告,目前我局拟定初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省、市政府要求理清处罚事项、监管事项、职责边界“三张清单”,参照市《地方扩展目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全过程动态调整,同时参照以下四点原则:

(一)坚持“以省定标准为标准”原则。

《省统一目录》要求除舟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各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抓紧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按《统一目录》划转事项。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方案。《统一目录》和地方扩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因此,我县需以省市定标准为标准严格执行。

(二)坚持“上下一致、市县统一”原则。

目前全省各市及本市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不尽一致,给执法业务指导、交流等造成很大困扰。《省统一目录》里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按《统一目录》执行”、“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方案。”这意味着上下级应保持一致,县一级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不得进行“扩展”,应与设区市综合执法部门保持一致。县级综合执法部门与市局综合执法部门保持一致,由市局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协调对接等工作,减少县级层面的职责纷争,专心做好一线执法各项工作。

(三)坚持“明确职能、有序移交”原则。

此次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涉及多部门,涉转事项的部门分工、移交范围、移交程序、完成时限都需要沟通协调。按照要求签订事权交接协议,做好事项交接工作,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根据《省统一目录》,部门间需对划转的事项进行审核,达成一致后进行行政执法事项正式移交工作。

(四)坚持“主管监管、执法协作”原则。

事项划转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原则,以清单的形式逐项界定明确双方职责边界。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为由推卸监管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职称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四、文件执行的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次划转涉及15个领域20个方面共计300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2.经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3.教育(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4.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5.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0项;

6.林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1项;

7.建设(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1项;

8.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3项;

9.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10.建设(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7项;

11.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57项;

12.建设(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61项;

13.水行政(水事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61项;

14.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8项;

15.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16.人防(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1项;

17.地震(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18.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19.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7项;

20.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1.2019年6月22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底,全面构建行政执法力量配备与事权划分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数字技术在行政执法领域深度应用,促进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共信用监管深度融合,推动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管更加有效、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的工作目标。

2.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明确“各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抓紧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按《统一目录》划转事项”。

3.2020年8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的通知》明确划转工作相关要求。

4.2020年8月17日,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在杭州召开。袁家军强调,要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目标,以“整体智治”理念,强化省市县联动,落实统筹协调和改革保障机制,更大范围统筹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更大力度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努力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打造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金名片”。

5.2020年9月29日,中共丽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划转原则、划转方式、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6.2020年9月29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2020〕第4号),明确300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1/30/art_1229437985_2157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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