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608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2-01
发布单位: 景宁县 有效性: 有效

《景宁县小溪(沙湾至大均段)河道划界调整划界通告》政策解读

2020-12-05 21:31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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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标

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各地涌现了诸多在建及规划的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没有明确确权划界之前,常出现 “人河争地”现象,同时各类涉水工程及规划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导致河道管理、执法工作变得更加复杂。为明确权属界线,建立完善河道管理体系,同时方便水管单位对整条河道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势而生。河道划界工作便于管理部门依法对河流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管理,对与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等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因此进行河道划界完善河道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景宁县小溪(沙湾至大均段)河段根据《瓯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瓯江小溪干流(大均以上)水电梯级开发方案调整专项规划报告》布局,原定用于电站梯级开发。2009年时,我县启动了小溪景宁段划界工作时,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中“编制河道专业_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对该段的水域管理范围按照规划待建的沙湾电站水库、大均电站水库的移民淹没线进行了划定,并于2016年9月通过省水利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由于大均以上电站梯级开发项目迟迟未上马,县政府曾以政府函(景政函【2014】14号)形式书面函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明确大均以上流域梯级电站项目开发意见,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复函(浙能计(2014)279号)答复“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开发相关工作至今仍处于全面停止状态。将电站水库的淹没范围划为水域,严重制约了规划区上游大均、梧桐、标溪、沙湾等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成为了一个卡脖子段。经县政府研究,今后将不再继续推进该河段梯级电站开发工作。同时河道沿线水利、交通、城镇建设,河岸线演变,城市总规调整等原因原有划界方案已不满足水域保护和城乡发展要求,需根据现行法规和相关规范重新划定小溪(沙湾至大均段)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对促进景宁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按照水建管[2014]285号文件《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对景宁县小溪(沙湾至大均段)河道进行划界,在平面图上标注河道中心线、堤线、划界基准线、管理范围线,并在现场设置界桩、公里桩和告示牌。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6.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7.《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四、适用对象

《景宁县小溪(沙湾至大均段)河道划界调整报告》适用范围为小溪沙湾至大均段,起点为英川溪和毛垟溪汇合口,终点为大赤坑汇入小溪处。

五、关键词解释

本次划界定线采用三线控制:堤线、划界基准线、管理线。

堤线:有现状(规划)堤防的河段,现状(规划)堤防顶外侧线即为堤线。

划界基准线:现状有堤防的河道及规划设计有堤防的河道,以堤防(规划堤防)背水坡脚线做为河道划界的基准线。现状无堤防的河道及规划设计无堤防的河道,采用河道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遇到架空房屋或者栈桥时,以实际河岸线为划界基准线。

管理线:为保护水域及其附属水工程设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划定管理范围。管理线的范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限制性条款下,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为便于及时依法对河道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管理,该文件的发布日期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5/art_1229437985_217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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