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9-598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9〕37号 成文日期: 2019-12-3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9—0013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30 21:09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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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需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县人才专项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管理,房源由县政府按照年度需求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从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其它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多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如因满足集约利用土地及功能要求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鼓励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建设局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含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建成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对象,申请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其中一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3年(含)以上,其它成员满一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或1-2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家庭收入认定由县民政部门负责。(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在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落户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或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家庭收入认定由县民政部门负责。(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规定金额(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规定金额,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建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学历条件: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工作且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规定金额(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规定金额,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 就业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二级(含)以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3.工作条件:申请人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规定金额(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规定金额,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五)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中拥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二)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拆迁、移民等其他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补助;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随时向县建设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对家庭户口、经济、住房、学历、职称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县建设局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建成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县建设局。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建设局。

(二)县建设局应当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报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自然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人力社保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职称情况、社保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情况;市场监管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工商登记情况;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公积金信息;街道及社区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拆迁、移民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收到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建设局。

(三)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景宁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应当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等其他亟需救助家庭,凭有效证件,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县建设局根据房源、配租对象、配租计划等情况形成配租方案,然后根据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公开方式产生配租资格、选房顺序号等,申请人再按照选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对当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房屋押金及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度各部门联合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才公寓承租期限按人才办规定执行),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县区域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过度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为他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转租等中介行为,从中获得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或年审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合同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情节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建设局监制。本办法内所涉及的限制性时间节点由当期申请公告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人才专项房分配管理办法和特殊贡献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根据相关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除本办法所列人群以外,如特定群体确需保障,可另行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名称解释:

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例如我县特指县城街道范围。

落户时间:县城范围落户时间以符合我县出台的相关户籍改革实施政策落户条件并登记后开始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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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9/12/30/art_1229437988_2084088.html


废止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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