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6-60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6〕89号 成文日期: 2016-11-14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6—0015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8 18:48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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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156号)、《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管理的通知》(函保字〔2015〕251号)、《关于做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235号)、《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户籍改革,加快改革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两房并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需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申请家庭房产情况证明工作;县发改局、监察局、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人民银行、红星街道、鹤溪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县人才专项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管理,房源由县政府按照年度需求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从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其它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多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如因满足集约利用土地及功能要求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鼓励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建设部门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含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对象,申请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其中一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3年(含)以上,其它成员满1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或1-2级残疾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该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在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落户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或1-2级残疾可不受年龄限制。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该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家庭收入具体认定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学历条件: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大学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工作且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长期聘用相关证明,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为省外的,仅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在本县城区的住房证明,无须提供双方父母住房证明。

  5、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就业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二级(含)以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3、工作条件:申请人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长期聘用相关证明,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为省外的,仅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在本县城区的住房证明,无须提供双方父母住房证明。

  5、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政策;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安置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现状况证明(未婚、离婚或丧偶)原件。

  (3)其他证件:如低保、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收入证明:

  (1)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退养人员提供上年度连续12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

  ③城镇灵活就业、待业或失业人员由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④低保或困难户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复印件;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基本情况表》。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其他证明:

  ①因伤、因病导致残疾或瘫痪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现状况证明(未婚、离婚或丧偶)原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1)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退养人员提供上年度连续12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

  ③城镇灵活就业、待业或失业人员由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基本情况表》。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其他证明:

  ①因伤、因病导致残疾或瘫痪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现状况证明(未婚、离婚或丧偶)原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1)申请人应提供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连续12个月的工作资册复印件。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基本情况表》。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相关学历证明;

  6、本地缴纳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7、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用人合同或相关聘用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或相关聘用证明;

  8、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现状况证明(未婚、离婚或丧偶)原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1)申请人应提供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连续12个月的工作资册复印件。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基本情况表》。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申请人在本地近12个月连续缴纳的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6、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用人合同或相关聘用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或相关聘用证明;

  8、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已在我县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或补助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原则上,每年的9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因其他原因导致时间变动以受理公告日为准),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是资格审核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连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张榜公示材料等送县民政局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民政局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县建设局复核。

  (三)县建设局对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景宁建设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如必要,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凭有效证件和民政局证明,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县建设局根据房源、配租对象、配租计划等情况形成配租方案,然后根据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公开方式产生配租资格、选房顺序号,申请人再按照选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对当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房屋押金及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9月份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经核实公示后,于当年将审查结果报县建设局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无房居民家庭(人才公寓承租期限按人才办规定执行),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县区域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不予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过度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建设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建设局监制。本办法内所涉及的限制性时间节点由当期申请公告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人才专项房分配管理办法和特殊贡献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根据相关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所列人群以外,如特定群体确需保障,可另行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景政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名称解释:

  1、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例如我县特指县城街道范围。

  2、落户时间:县城范围落户时间以符合我县出台的相关户籍改革实施政策落户条件并登记后开始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6〕89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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