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2-30 21:17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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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省要求,2014年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我县按照相关规定,也逐步实现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但公共租赁住房暂无新建计划,保障范围逐步扩大,目前的房源已无法满足需求,同时为了响应“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租房一件事”等相关精神,需要出台一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7章,39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建设要求及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保障对象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审核程序。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确定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住房退出机制、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违纪追责。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

(二)、政策举措

(1)文件要求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并对保障条件和保障对象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向县建设局提出保障申请。文件要求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工作联动性,同时有利于市民理解和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2)拓宽了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明确了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三、文件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

四、适用对象

建成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建成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四类对象。

五、关键词解释

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例如我县特指县城街道范围。

落户时间:县城范围落户时间以符合我县出台的相关户籍改革实施政策落户条件并登记后开始计算。

六、新旧政策对比

2016年11月14日,景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6〕89号)。

1.放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条件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拓宽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放宽货币补贴保障对象。货币补贴对象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加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3.进一步完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新增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经商情况要求。

(2)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保障对象的住房条件。

(3)新增保障申请对象的征信要求。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县建设局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4.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核程序。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民政、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5.优化了审查程序。资格审查由申请户提供申请材料改为由各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查。

6.进一步完善了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腾退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建议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12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2月15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9/12/30/art_1229437985_2163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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