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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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是以土地征收时范围内的当季作物进行补偿,无苗的、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三)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实际价值评估后另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景政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附表2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印发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1/9/art_1229437988_2509659.html 废止文件: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5/5/art_1229437985_2402927.html --------- 意见征求与反馈【征集7个工作日】: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19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