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4-744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1-09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2024-01-09 20:05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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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以适应当前项目征收工作的现实需要,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此次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文件拆分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文件。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行报备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审批制,因此无法合并为一个文件。其中《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政策内容与原来的文件相比无变动。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四、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五、注意事项

(一)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

(二)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实际价值评估,酌情定价补偿。

(三)无苗的、抢种的不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七、新旧政策对比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该文件政策内容无变动,新旧政策无变化。

八、关键词解释

(一)“青苗补偿”是以土地征收时范围内的当季作物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九、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刘文婷  

联系电话:0578-5629273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1/9/art_1229437985_250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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