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管 |
序号 | 处罚事项 | 案由序号 | 案由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1 | (景宁)对农贸市场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或者摊位设置不足规定数量的行政处罚 | 1 | 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或者摊位设置不足规定数量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其摊位数应当占该农贸市场总摊位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违反前款规定,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或者摊位设置不足规定数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改正,其摊位数仍未达到该农贸市场总摊位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 M=13000元(不足3%以内) 10000元<M≤20000元 (每不足1%增加1000元) |
逾期未改正,仍未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建设 |
序号 | 处罚事项 | 案由序号 | 案由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1 | (景宁)对安装空调室外机和排放空调冷凝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1 | 安装空调室外机和排放空调冷凝水不符合规定要求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建筑物设计有空调室外机安装专用位置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没有设计专用位置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空调冷凝水应当纳管排放,不得滴漏。 违反前款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和排放空调冷凝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首次)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同样情况被多次处罚的 | M=100元(同样情况被处罚第二次的) 100元≤M≤500元 (每增加一次加100元) |
2 | (景宁)对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 | 1 | 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果蔬季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交易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多次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 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
3 | (景宁)对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1 | 单位/个人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4 | (景宁)对超门店经营的行政处罚 | 2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首次)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多次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景宁)对生产经营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3 |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首次)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多次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景宁)对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遵守相应规定的行政处罚 | 1 | 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未在工(场)地吊塔、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或视频监控装置无法正常使用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工(场)地吊塔、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到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 M=6000元(缺少有效装置2个以内) 5000元<M≤8000元 (每缺少1个有效装置增加500元) |
逾期未改正,且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或视频监控装置均无法正常使用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工(场)地的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处理 | 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1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2处及以上)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未配备车辆冲洗及配套设施或未保证车辆净车出场 | 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配备了车辆冲洗及配套设施,却未保证车辆净车出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配备相关设施,也未保证车辆净车出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景宁)对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粪便等车辆没有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的行政处罚 | 1 | 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的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且一年内首次违法的 | 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且一年内多次违法的 | 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运输车辆因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 | 因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且限期清理的 | M=5000元(50米以内) 5000元≤M≤20000元 (每增加20米加300元) |
因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 | M=20000元(50米以内) 20000≤M≤50000元 (每增加20米加500元,代为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8 | (景宁)对单位/个人饲养禁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1 | 单位/个人饲养禁养犬只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饲养烈性犬只的(1只) | 犬只予以没收 |
饲养烈性犬只的(2只及以上) | 犬只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M=500元(2只) 500元≤M≤1000元 (每增加1只加100元) |
饲养烈性犬只,且拒不配合执法的 | 犬只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罚款 |
9 | (景宁)对个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未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或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的行政处罚 | 1 | 个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未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或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首次)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同样情况被多次处罚的 | M=100元(同样情况被处罚第二次的) 100元≤M≤500元 (每增加一次加100元) |
三、公安 |
序号 | 处罚事项 | 案由序号 | 案由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1 | (景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1 |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市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加工等活动时,未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市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加工等活动时,应当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产生噪音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产生噪音 |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首次)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多次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