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2020年6月底前各地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因地制宜编制完成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突出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规划布点,促进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二)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闲置房产改建、规划用地新建、出让(安置)地块配建等方式,落实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布点;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单体不小于20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对老旧小区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配置养老服务用房,2022年底前配建率达到100%。新、旧小区配置的养老服务用房,通过委托或招标程序无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制定《丽水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对纳入特困供养、低保、低边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2020年全市完成300家,市本级每户改造补助不超过6000元。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2022年底前,完成农村敬老院改造转型,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特困人员适度集约供养,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机构运转经费;原农村公办敬老院的闲置用房由民政部门统一使用管理,采取委托运营、公建民营等方式向社会老人开放;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选择一批自然村设立养老互助点,弥补偏远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短板。 二、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四)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本级标准(含省补部分,下同):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10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6300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4500元。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市本级运营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五)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补助对象,提高养老服务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一类对象为本地户籍低保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补助125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月补助500元。二类对象为本地户籍低保边缘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低保户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对象的50%执行。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六)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立足丽水“长寿之乡、养生福地”特色,加快发展中高端养老产业,采取“一企一策”特殊招商优惠政策,2022年底前引进国际、国内2家以上知名企业来丽发展康养产业。政府闲置房产优先无偿或低偿用于养老服务,租期可延长至10年以上。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益智产品等涉老企业。深化养老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养老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更加精准、公平、便捷的服务。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七)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发挥养老机构专业优势,通过短期托养、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居家上门等方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开展居家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定期探访、技能培训、健康管理等服务。组织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大力培育为老志愿服务组织。 (八)深化医养结合。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合作,到2022年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所有公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集约利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床位,为城乡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深化家庭签约医生对老年人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九)探索“养老管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各类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和志愿组织人员,探索建立“养老管家”队伍,摸清留守、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底数、了解服务需求、开展定期巡访,并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方式、政策法规、生活价值引导等咨询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供需资源对接。 (十)打造“丽水居养”综合服务平台。2020年6月底前,整合96345便民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丽水居养”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形成服务对象申请、评估审批、智能派单、规范服务、跟踪回访、审核支付等闭环式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多元养老服务,实现政府审批监管、企业服务操作和社会供需对接一网服务。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在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康复、护理、管理等各类养老专业人才。推进在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2020年底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建成1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前全市培训各类养老从业人员12600人次。 (十二)健全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设立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以赛促训,积极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 五、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三)开展评估监管。建立老年人护理需求等级评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与政策扶持挂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出台《丽水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加大财力投入。整合现有各类涉老资金,从2020年起,全市各级福彩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设立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投融资支持。 (十五)强化机制保障。设立丽水养老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强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的重大政策、机制问题,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指标的落地。继续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3〕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4〕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残疾人托养机构涉及扶持政策的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2] 附件:丽水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
|||||||
![]() ![]() |
|||||||
上一篇: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 下一篇:关于转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