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0-6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0〕43号 成文日期: 2020-12-0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10 16:03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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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06日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土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等内容和要求;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县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较小项目、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较小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低于2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20万(含)至200万元的项目。

(三)较大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2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第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县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统筹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以及信息化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并报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立项、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年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申报,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梳理汇总,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政府信息化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暂缓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

(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三)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四)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五)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六)未在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方案编制时可以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 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审查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于较小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进行组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统一备案。

(二)对于一般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审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统一备案。

(三)对于较大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邀请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参加,依法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

(四)未通过技术审查或专家评审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项目业主单位对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出具的备案表是资金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依法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稳定试运行1个月后,可进行组织验收,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专家小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较大项目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报销相关款项。项目业主单位自行保管项目竣工文档。


第五章  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要体现运维需求,实施阶段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丽水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建立信息化专家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10/art_1229437988_2186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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