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6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2-08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2-10 16:14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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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背景

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考察学习了丽水市、遂昌县、义乌市、文成县的一些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后制定出台。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5、《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6、《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

8、《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财建〔2020〕7号)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目标及任务

本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性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实现对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申报、建设方案规范性编制、项目立项评审科学决策、项目组织实施科学可控、项目验收与绩效管理客观公正。

历年以来各级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系统更新频率较高,每年财政都要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各部门新建业务系统或已有系统的维护、升级等,为减少各部门信息化项目重复投资建设,最大化高效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效益、避免浪费。

本办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项目审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县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四、文件执行的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土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等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由总则、申报立项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管理、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大部分组成,共有条款34条,分别就我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立项、建设、验收、评估、运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说明。

1、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2、信息化项目定义及分类。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

3、 申报立项、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年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申报,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梳理汇总,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政府信息化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

4、建设技术方案审查要求。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进行评审的方案须到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备案

5、项目的建设及招标管理。一般项目、较大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6、项目验收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稳定试运行1个月后,可进行组织验收,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业主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验收专家小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较大项目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报销相关款项。业主单位自行保管项目竣工文档。

7、项目数据共享说明。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8、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10/art_1229437985_2186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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