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5-783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14:1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2020年3月30日—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浙江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

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优越、历史文化深厚、民族特色鲜明,多年来,景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优势不能丢”“紧跟时代步伐”“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等重要指示,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立足“诗画畲乡·和美景宁”的县域定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创成国家级生态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12月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战略定位,聚焦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景宁印发实施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确定了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以及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提出了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建立了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最新要求,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管理,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等文件,开展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

动态更新后,景宁畲族自治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9个。优先保护单元17个,占全县总面积的88.76%,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重点管控单元11个,占全县总面积的2.03%,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3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8个,主要为城镇建设集中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个,占全县总面积的9.22%。基于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了总体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工业项目分类表。

1 总则

1.1 定位与目的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加强统筹衔接和联动实施,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碳排放控制、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动态更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 范围与时限

1.2.1工作范围

本次动态更新工作范围为景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陆域,涉及2个街道,4个镇,15个乡。

1.2.2评价时限

评价基准年为2022年。

近期评价至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正确处理五个重大关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等部署要求,实现“双碳”目标,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生态环保保护相关规划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最新要求,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管理,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强化“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压倒性位置,积极协调区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关系,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格局,增强区域国土空间开发的环境合理性,促进区域绿色发展。

坚守底线,保持稳定。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环境管控单元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应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安全为前提,不得突破上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总体要求。

立足实际,提升效能。落实国家、省、市等重大战略,根据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最新要求,结合景宁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管控分区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调整。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战略、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为依据,规范合理地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

1.4主要依据

主要为开展“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工作相关的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文件、技术指南,及与动态更新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规划。

1.4.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4.2 技术指南及指导性文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令第46号);

4.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5.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

6.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4号);

7. 《生态环境部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环评函〔2018〕237号);

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795号);

9. 《生态环境部“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环办环评函〔2018〕237号);

10.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

1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

12.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

13. 《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政办〔2022〕21号);

1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8号);

15.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1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17. 《丽水市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十四五”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的通知》(丽减排办〔2023〕1号);

18.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便笺〔2022〕45号);

19.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丽水利〔2022〕69号);

20. 国家、浙江省、丽水市其他技术指南及指导性文件等

1.4.3相关规划区划

1.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

2. 《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127号);

3.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

4. 《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

5. 《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

6. 《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50号);

7. 《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办发〔2022〕29号);

8. 《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9. 《丽水市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

10. 《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1. 《丽水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

12. 《丽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

13. 《丽水市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14. 《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5. 《丽水市“一带三区”发展规划》

16.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7.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8.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1.5解释与调整说明

1.5.1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1.5.2调整说明

“三线一单”实行定期调整机制及动态更新相结合。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三线一单”逐步完善、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因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

2生态保护红线

2.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已启用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三区三线”,动态更新后,景宁畲族自治县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个,面积740.46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8.19%,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其它生态功能重要区等四种类型。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面积及占比见表2-1。

表2-1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地区

个数(个)

面积(km2

占比(%

景宁县

20

740.46

38.19 

2.2一般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重要和极敏感、敏感区域,生态空间中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部分为一般生态空间。衔接景宁畲族自治县“三区三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进行更新,对于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区域,纳入一般生态空间,对于城镇村、合法矿业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区域调出一般生态空间,纳入一般管控区,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管控要求。

动态更新后,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空间总面积为1720.88平方公里,占国土空间的88.75%。除生态保护红线外,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980.42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50.57%。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空间划定情况详见表2-2。

表2-2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空间划定情况

县(市、区)

生态空间

一般生态空间

面积(km2

占比(%)

面积(km2

占比(%)

景宁县

1720.88

88.75 

980.42

50.57 

3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3.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综合确定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到2025年,县城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99%以上,空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全省前列,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PM2.5和臭氧(O3)“双控双减”,环境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优良天数比例达到100%。

到2035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表3-1  2025年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县(市、区)

PM2.5年均浓度(µg/m3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景宁县

23

99

3.2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基于水环境主导功能、上下游传输关系、水源涵养需求、需要重点改善的优先控制单元等内容,衔接丽水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十四五”生态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既有要求,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综合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

到2025年,全县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市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100%,出境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Ⅱ类及以上;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5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3.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结合浙江省及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建成“无废城市”。

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表3-2  2025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目标

县(市、区)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景宁县

93

95

4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4.1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办发〔2022〕29号)、《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政办〔2022〕21号)、《丽水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丽发改能源〔2022〕106号)等文件要求,全县主要目标为:深入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到2025年,全县单位GDP能源消耗下降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4.2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127号)、《丽水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丽水市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丽水利〔2022〕69号)等文件要求:到202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41亿立方米,其中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在0.010亿立方米;“十四五”期间,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不低于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不低于1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2。

表4-2 2025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利用上线

县(市、区)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用水总量

其中:非常规水源利用量

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率

景宁县

0.41

0.010

16

18

0.592

4.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的管控要求,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因素,作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到2025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9.29平方公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7.8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9.89平方公里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表4-32025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

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平方公里)

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全域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平方米)

景宁县

740.46

149.29

107.87

≤345.48

≤205.48

≤180

5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以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边界为主,衔接景宁畲族自治县“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动态更新后,景宁畲族自治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7个,面积为1720.95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8.76%。重点管控单元11个,面积为39.28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2.03%,其中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3个,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8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178.69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9.22%。

表5-1 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管控单元情况

类型

单元个数

面积(km2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单元

17

1720.95

88.76%

重点管控单元

城镇生活类

8

31.16

1.61%

产业集聚类

3

8.13

0.42%

合计

11

39.28

2.03%

一般管控单元

1

178.69

9.22%

5.1优先保护单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优先保护单元17个,面积为1720.95平方公里。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

表5-2 景宁畲族自治县优先保护单元划定情况

县(市、区)

单元个数

面积(km2

占比(%)

景宁县

17

1720.95

88.76%

5.2重点管控单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单元共有11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建设集中区域。其中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共有3个,面积为8.13平方公里;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共有8个,面积为31.16平方公里。

表5-3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县(市、区)

城镇生活类

产业集聚类

合计

单元个数

面积(km2

占比(%)

单元个数

面积(km2

占比(%)

单元个数

面积(km2

占比(%)

景宁县

8

31.16

1.61 

3

8.13

0.42 

11

39.28

2.03

5.3一般管控单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178.69平方公里。

表5-4 景宁畲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县(市、区)

单元个数

面积(km2

占比(%)

景宁县

1

178.69

9.22

6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1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实施钢铁、水泥超低排放改造。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地下水质量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深入推进建设用地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进地下水分区管控。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筛-评-控”体系,全县域开展环境健康风险源识别与评估,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鼓励对重点产业园区规划或重点行业规划开展环境健康影响评价,并对化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景宁环境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模型评估和应用。

全域严格控制三类项目准入。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管控和治理。对已查明的地下水重污染工业企业,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落实自行监测、溯源断源、管控治理等措施。加强瓯江等主要水系源头和龙泉溪、小溪等支流水系源头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功能,增加生态服务功能供给,筑牢浙西南生态屏障。加强小流域综合整治,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和水电开发,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需规范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设置、管理,编制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定期评估。

6.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6.2.1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6.2.2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现有生产能力在符合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用地和污染物总量,且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6.2.3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表6-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差异化开发导向及管控要求

县(市、区)

“一带三区”发展定位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

个性管控要求

景宁县

特色风情

聚落区

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在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用地和污染物总量,且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

本方案自2025年3月25日起施行,原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景政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docx

                  附表:工业项目分类表.docx

                  附图: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图.doc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5/2/7/art_1229437988_2544618.html

意见征求与反馈: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0269.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