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4-827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8-19
发布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8-19 17:18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安排,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对景宁县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理由是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景人社〔2019〕121号)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景人社〔2023〕49 号)所替代;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景人社〔2020〕122号)为疫情期间出台的阶段性优惠政策,现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主要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安排,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对景宁县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对《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景人社〔2019〕121号)、《关于开展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景人社〔2020〕122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具体举措

1.在公文平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2.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等文件要求,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送审稿内容和形式合法到位。

三、法律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适用对象

(一)《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景人社〔2019〕121号)的适用对象为景宁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经济困难户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开展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景人社〔2020〕122号)的适用对象为: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下同)就业且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我县中小微企业。

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且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暂时困难并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我县中小微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等行业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我县大型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应为税务登记状态正常企业。

五、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政策咨询通道

人才开发和就业促进科,吴家敏,0578-5082219;

社会保险科,雷青阳,0578-5089835。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4/8/19/art_1229847505_2527556.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