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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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号 因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景政发〔2024〕3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包山新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浮丘新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四、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拆除期限:另行公告。 五、安置地点:浮丘未来社区产权调换安置点。 六、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七、过渡方式: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由征收人按有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景政发〔2023〕7号)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2023第1号)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环城西路改扩建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 2.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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