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36N/2023-709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自然资规〔2023〕15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63-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06 16:01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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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22〕1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对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辖区内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资源调查,制定土地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收集资料申请报批立项;

(二)负责做好土地开发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落实村、组与农户之间责任制调整方案,土地使用者的青苗补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及其它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收集项目竣工资料,组织完工项目自验、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地力培肥工作,工程竣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验合格后,督促种植业主按要求进行种植并组织初验;

(六)项目建设、后续管护相关资金的支付工作。

二、立项选址要求

(一)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未利用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垦造耕地地块连片规模10亩以上。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三调”坡度在25度以下复垦为耕地(水田或旱地),“三调”坡度在25度以上复垦为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

(三)“旱改水”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旱地。项目区块耕地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不低于20亩。

三、项目立项

(一)申请。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请材料组件立项申请材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公示。编制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应在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充分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处理、立项、验收申报、项目招投标、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查、耕地长效管护、资金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定期向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度。

(二)工程变更、超合同价、超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参照《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景政办抄〔2019〕1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办发〔2020〕49号)执行,报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五、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林科员、农技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员、监理、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且项目验收新增耕地面积达到规划新增耕地面积9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县级验收申请材料,并附上乡镇(街道)初验合格报告。

六、县级指标收购款使用范围

(一)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行县级指标收购方式,即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整治后所产生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回购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二)县级指标收购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具体涵盖项目立项谋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及备案、种植管护项目等全过程。县级指标收购款包括项目工程款、政策处理费、土地流转费、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耕地种植管护补助、林地种植管护补助、项目范围界线放样费、招标代理费、评标场地费、监理费、项目预算结算审价费等。

七、部门奖励经费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奖励经费。垦造耕地项目、“旱改水”项目,按照县政府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旱改水”提升面积,分别给予6000元/亩的奖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复垦总面积给予15000元/亩的奖励。

(二)农业农村局奖励经费。垦造耕地项目、“旱改水”项目,按照县政府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旱改水”提升面积,分别给予3000元/亩的奖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复垦总面积给予7500元/亩的奖励。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投标选定服务中介单位并开展的项目现状测量费、竣工测量费、设计费、方案评估编制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费、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项目组件报备入库、报备入库影像采集等工作产生的土地整治相关费用列入土地整治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年初预算中列支。

八、资金拨付

(一)县级指标收购款申请。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审核,县财政局资金审核批准后,项目资金指标通过划转方式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指标收购款拨付。按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分期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完成招投标且开工(以开工令为准),按规划新增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县级验收合格后,按验收新增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省、市复核验收通过后,按验收新增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10%;项目落实耕种,剩余10%县级指标收购款预留五年,每年种植通过农业部门验收合格、造林抚育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拨付2%的县级指标收购款。

(三)项目工程款拨付。项目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拨付。最终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结付工程款。

(四)项目工程款结算要求。垦造耕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县级立项批准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预算审定价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监理单位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委托评审。结算送审造价5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1家进行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作为支付依据。结算送审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72号)文件执行。

(五)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造林抚育补助资金。实行“一年一申报”,补助期内当年度已落实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验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种植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种植验收意见对种植业主进行补助。补助期内当年度已落实造林抚育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造林抚育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验收意见对种植业主进行补助。

针对部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存在地块分散、种植管理人工费用高等因素,为高效落实项目水田种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在县级种植管护补助资金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关奖励方案予以落实,相关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县级指标收购款中列支。若项目未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及未落实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的,扣除该项目年度种植补助资金。

(六)部门奖励经费拨付。部门奖励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七)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完结后,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支配使用。

九、其他

(一)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景土资〔2013〕13号、景土资〔2013〕92号、景土资〔2014〕74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景自然资规〔2023〕15号).pdf

        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操作流程图.xls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3/6/art_1229437988_246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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