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3-06 16:59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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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联合拟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全文共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立项选址要求、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指标收购款使用范围、部门奖励经费、资金拨付等八项内容。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21年6月)、《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2021年6月)、《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6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对象

景宁县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旱改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等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五、关键词解释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六、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立项选址要求

(1)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未利用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垦造耕地地块连片规模10亩以上。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三调”坡度在25度以下复垦为耕地(水田或旱地),“三调”坡度在25度以上复垦为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

(3)“旱改水”项目。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旱地。项目区块耕地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不低于20亩。

2.县级指标收购款使用范围

(1)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行县级指标收购方式,即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整治后所产生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回购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2)县级指标收购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具体涵盖项目立项谋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及备案、种植管护项目等全过程。县级指标收购款包括项目工程款、政策处理费、土地流转费、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耕地种植管护补助、林地种植管护补助、项目范围界线放样费、招标代理费、评标场地费、监理费、项目预算结算审价费等。

3.资金拨付

(1)县级指标收购款申请。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审核,县财政局资金审核批准后,项目资金指标通过划转方式下达到各乡镇(街道)。

(2)县级指标收购款拨付。按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分期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完成招投标且开工(以开工令为准),按规划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县级验收合格后,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40%;省、市复核验收通过后,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县级指标收购款总额的10%;项目落实耕种,剩余10%县级指标收购款预留五年,每年种植通过农业部门验收合格、造林抚育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拨付2%的县级指标收购款。

(3)项目工程款拨付。项目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拨付。最终按工程结算审定价结付工程款。

(4)项目工程款结算要求。垦造耕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县级立项批准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预算审定价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监理单位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委托评审。结算送审造价5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街道)在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1家进行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作为支付依据。结算送审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72号)文件执行。

(5)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造林抚育补助资金。实行“一年一申报”,补助期内当年度已落实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验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种植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种植验收意见对种植业主进行补助。补助期内当年度已落实造林抚育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造林抚育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验收意见对种植业主进行补助。

针对部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存在地块分散、种植管理人工费用高等因素,为高效落实项目水田种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在县级种植管护补助资金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关奖励方案予以落实,相关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县级指标收购款中列支。若项目未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及未落实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的,扣除该项目年度种植补助资金。

(6)部门奖励经费拨付。部门奖励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7)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完结后,县级指标收购款结余资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支配使用。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政策咨询通道

国土整治中心 刘明

0578-5081232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3/6/art_1229567121_2469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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