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14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3-1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3-0001 有效性: 失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2023-03-21 09:17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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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3月10日至4月20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林区内严禁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森林禁火期间,禁止在林区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荒烧草、焚烧枯死木;林区内严禁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炼山、点火取暖、野外烧烤、燃放孔明灯、烧蜂窝;清明期间上坟禁止烧香、烧纸钱、烧坟草、点香烛、放鞭炮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20日。

特此通告。

森林火险报警电话:12119、11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3/21/art_1229437988_247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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