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问答】《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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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音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发布之日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答: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2.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非工业两大类,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分档减免。 针对工业企业,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针对非工业企业,由县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3.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 《国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号)。 4.实施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答: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5.新实施意见与原实施意见有哪些不同? 答:新制订的实施方案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9〕31号)相比,重要变化见附件。 6. 解读机关 答: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 7. 政策咨询通道 答:税政一股,叶诗雅;股室电话:5081203。 附件: 文件主要变化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2/25/art_1229437985_24591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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