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3-707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2-1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2-25 16:17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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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景政办发〔2025〕4号)对本文做出如下修改: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5号)文件仅保留第三条第一项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其余条款删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引导纳税人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绿水青山之上、蓝天白云之下的现代绿色经济体系,加快推动我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

二、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全县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8元、6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其他区域、各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四、亩均税收指标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一)税收实际贡献

指在纳税人在我县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收入、稽查查补收入、滞纳金、罚款不计入基数。

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实际核准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二)用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无产权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三)特殊情形处理 

1.“一企多地”: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亩均税收。

2.“一地多企”:纳税人将本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费收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税费收入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划分。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如能准确核算该土地直接产生的税费的,可以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计入。承租方属于限制性行业或者存在不予减免情形的,承租方的税费收入不予计入出租方税收实际贡献。

3.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合并计算亩均税收,但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费不予计入税收贡献,且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1)集团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可以并入集团公司合并计算。

(2)股东一致且对应持股比例一致的公司可以合并计算。

4.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度土地实际使用时间将税收实际贡献折算成全年金额计入亩均税收,实际使用时间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为依据。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集约、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县税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税务局:负责公布每年非工业企业的行业亩均税收及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清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

县税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的纳税人清册(具体格式见附件1);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税务部门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

上述各有关单位应于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一个月前将上年度数据信息提供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根据审定后的材料落实减免政策。

六、其他

(一)房产税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对辖区纳税人授益性的规定条款执行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_________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情形纳税人清册.doc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2/25/art_1229437988_245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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