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9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1-30
发布单位: 景宁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县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11 10:22 信息来源: 景宁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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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景宁畲族自治县是丽水各市(县)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之一,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数据,2020年末景宁全县户籍总人口为16.95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人有3.26万人,占总人口的19.23%,远远超过了10%的老龄化社会分界线与18.7%的全国水平。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景宁县民政局、景宁县财政局2020年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景宁备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景民发〔2020〕86号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体系产业发展,规范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民〔2022〕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拟定《景宁县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补助办法》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对我县原有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升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

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建设项目,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以发改立项为准。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经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县民政局审核验收后,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装修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为不超过养老服务用房实测报告中套内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第二方面,服务运营补助

在民政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养老服务,满足相应条件可享受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6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0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5万元/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老年食堂运营补助、机构床位运营补助等,享受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运营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营补贴。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其中一星级补助2万元,二星级补助4万元,三星级补助6万元。照料中心建立老年食堂并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再根据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5-10人的,补助0.5万元,日均用餐人数11-29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30-4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台账,未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

(三)银发助餐点运营补助

社会餐饮企业银发助餐点,对全县6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年终根据银发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人数6-10人的,补助1万元,日均用餐人数11-29人的,补助2万元;日均用餐人数30-49人的,补助3万元,日均用餐人数50人以上的补助4万元。各银发助餐点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

(四)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社会化运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星级补贴和连锁补贴。基础补贴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0㎡-299㎡,补助1.5万元;300㎡以上,补助2万元;星级补贴按照服务签约人数,签约服务人数10-30人,给予0.5万元,签约服务人数30-50人,给予0.8万元,签约服务人数50以上人,给予1万元。连锁补贴每增加一家,再给予补助0.2万元。小区配建养老用房用于养老机构、乡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中央食堂(集体配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方面,老年人助餐补助。

(一)老年人用补助

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以及银发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60周岁以上老人就餐每人每餐3元补助,早餐不予补助。

(二)配送餐补助

在农村开展配送餐,按照月平均就餐人数给予补助,配送人数6-1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2.5万元;配送人数11-2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万元;配送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5万元。按实际配送月份数补助。

第四方面,山区养老管家服务补助。

每个村(社区)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山区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报酬资金统筹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中支出,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费的50%。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民〔2022〕84号)。

四、适用对象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住在景宁县的老年人。

五、关键词解释

本《补助办法》中的养老护理员是指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局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本办法所指老年人为居住在景宁县的老年人。

六、注意事项

本《补助办法》施行后,原《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景民发〔2020〕86号)文件中居家补助的相关规定按此做相应调整。

、解读机关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补助办法》自202411起施行。

九、其他(政策咨询通道)

景宁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救助科

联系人:夏骏

联系电话:0578-5091667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2/11/art_1229847190_2500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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