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8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0-24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图解+文字】《景宁畲族自治县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11-06 11:29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3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出台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3〕0096号),对有效推动“个转企”工作的开展,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

因时效问题,《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3〕0096号)已废止,不再适用于现在的“个转企”对象。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需出台新的《实施方案》:一是《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3〕0096号),只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企业,现无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政策;二是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两稳一促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主体增量提质;三是需要明确补助条件方面条款,如个体户存续时间、按期报税等。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方案》共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概念定义,第三部分具体鼓励政策,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1.财政补助: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每年6月底为补助截止时间,按年发放。

2.许可沿用:“个转企”时,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前置审批部门按转型后企业名称直接变更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企业名称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变的,原审批文件继续沿用,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许可除外。

3.政策享受: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上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县内相关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三、文件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

四、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的市场主体

五、关键词解释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或提升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转型升级登记为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3〕9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景政办发〔2014〕121号)的主要区别如下:

1、增减部分内容

(1)新增“个转企”的概念定义;

(2)减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资产过户、无形资产鼓励、字号沿用、程序便利”等现已正常开展的内容;

(3)减少部分财政奖励内容“‘个转企’后,以‘个转企’上一年度实缴的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基数,5年内上述三个税种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予以奖励。‘个转企’后五年内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财政奖励;‘个转企’后五年内成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等企业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财政奖励。”文件中的“政策享受”条款作为财政补助兜底。

2、调整补助额度

“对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个转企’企业,达到要求的(如已建账、正常税务申报等),县财政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前三年给予200元/月的补助,分三年兑现。其中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二次转型)的,给予6000元奖励,分三年兑现,每年2000元。‘个转企’后五年内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财政奖励;"个转企"后五年内成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等企业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财政奖励。”调整为“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鼓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政策咨询通道

行政审批服务科 梅盛明

0578-5082748

景宁畲族自治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政策解读_00.png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1/6/art_1229437985_2495018.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