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3-78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10-24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3-0010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06 11:26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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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部分有较强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为企业(下称“个转企”)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动能,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高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努力培育全县经济发展新动能。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科学推进”的原则,全面梳理全县个体工商户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对重点对象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积极引导扶持重点对象提档升级。

二、概念定义

(一)本方案所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或提升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转型升级登记为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设”,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承担。

(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性质为企业的,应当依法转型为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应当引导转型为企业。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上有一定提升的,应当鼓励升级为企业。

三、鼓励政策

(一)财政补助

1.补助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在我县设立时间不少于一年;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3)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财务制度健全,且每个纳税申报期能按期申报;

(4)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记录的限制享受,已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的除外。

2.补助标准

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每年6月底为补助截止时间,按年发放,企业注销的自注销当月起不再给予补助。

3.补助申报审核程序

每年7月10日前,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县市场监管局整理汇总初步名单。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单位对企业年报、税务按期申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县市场监管局汇总意见,形成符合条件的补助名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信息。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等材料。县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向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4.其他事项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的资金退回指定账户。

(二)许可沿用。“个转企”时,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

(三)政策享受。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上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县内相关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两稳一促”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从领导、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企业培育。较大规模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培训服务、电商行业、制造业等行业,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较强技术实力、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财政部门要对“个转企”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待遇和监管力度,积极营造个体商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对纳入培育后备库的对象加强引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努力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五、本方案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鼓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市政府优惠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印发


文件下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附件3: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doc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1/6/art_1229437988_2495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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