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3-70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1-12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2023-01-19 14:34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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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景政办发〔2021〕1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将《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景政办发〔2021〕18号)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在这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用2年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要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分“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粮属性的,根据省级要求,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聚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调整优化一批、垦荒种粮一批、腾退种粮一批、粮经轮种一批的思路,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逐步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面种植粮食作物,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以及破坏耕作条件的行为。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杜绝增量、消化存量、严治抛荒,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确保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1.85亿斤、9.6万亩和0.65亿斤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街道)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困难问题、对策措施、政策支持等情况,全面掌握真实现状。

(二)坚决遏制增量。 各乡镇(街道)要坚决遏制新增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行为发生;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

(三)妥善处存量。 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的,要坚决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确实无法恢复种粮属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格治理抛荒。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整治,着力改善耕作条件,加大流转力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五)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在这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用2年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要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分“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粮属性的,根据省级要求,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

四、政策支持 

按照因地制宜、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开展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扶持恢复种粮属性、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和计划内早稻示范点建设等,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20〕42号)政策扶持的基础上,连续三年已抛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上垦荒种植粮食,连片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1500元的垦荒种植补助(分三年补助,每年对种粮验收合格后补助,第一年补助700元,第二年补助400元,第三年补助400元);对于抛荒年限长久,需要工程垦荒的,根据抛荒年限和需腾退经济作物类型,按设计预算、评估和审计结果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种粮验收合格后拨付);列入全县计划内早稻种植示范点建设的,每亩补助1000元;列入全县计划内“水稻--油菜”轮作种植示范点建设的,每亩补助300元;列入县级以上规划的重点村种粮区片参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执行;垦荒、改种和基础设施(沟、渠、路等)建设,以项目形式列入计划的予以补助。以上补助政策只让种粮大户享受,工程施工方和土地出租方不得享受。

五、落实责任

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问题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问效,确保中央、省、市耕地保护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将粮食生产功能区恢复种粮属性和管理保护工作列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和种粮情况的调查监测评价,指导和审核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方案,加强粮食功能区整治情况的巡查督导,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调整补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的整治和需调整部分粮食生产功能区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优化;协助做好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调整补划。

(三)县财政局落实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资金保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安全的相关牵头工作协助并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调整修编工作。

(五)县统计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情况调查统计和监测。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涉保护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非粮化”的具体问题,按照“一区一方案”的要求,逐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粮化”整治细化方案,并按照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并承担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和管护责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坚决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19/art_1229437988_2455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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