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2-74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2〕54号 公开日期: 2022-12-12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1-16 10:38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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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2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进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前期,提升前期工作质量,推动项目前期向项目实施转化,支持鼓励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谋项目、推项目,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是指使用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金融性债券(工具)、金融机构融资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县级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县政府认定的前期项目等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围绕行政主管审批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而有针对性开展有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研究、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环评、能评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咨询、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坚持“总量控制、厉行节约、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计划安排”的原则,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的资金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每年经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监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筹措、资金保障。县发改局负责根据各项目业主的实际需求提出全县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节点定期和不定期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对前期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工作台账。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需开展前期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遴选、审查、核算、汇总、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预算资金内,根据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和实际进度,向县发改局申请拨付前期工作经费,经县发改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予以拨付。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业主单位申请前期经费应当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拨款申请单、前期经费审批单(需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局审核),其他必要凭证资料(前期阶段成果、合同、发票等)。

(二)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资金到位后,业主单位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前期工作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各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前期工作经费用于考察调研、购买车辆等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支出。对违反规定,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工作经费或前期工作存在违规情况的项目,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将所拨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实结算,并及时入库纳统。

文旅、农业、林业、乡村振兴、产业平台(包括产业园、孵化园等)等产业类招商项目根据招商洽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中央、省和市有单独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要求的,按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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