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25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9-26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28 17:11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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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修订实施办法。

二、

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资金筹集与管理项目工程修复、附则等项内容。

三、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21年6月《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2021年6月2021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结合我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对象


五、关键词解释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六、

(一)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流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521号)中要求政府投资的项目,要调整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实行项目预算制、决算制、审计制。

(三)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县级指标收购标准。由于项目建设标准提高以及三调启用导致建设用地亩均房屋比例的提高,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建设实施水田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需加大投入。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49号)中对《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第6.11条修订为山地区田块长度大于30米,宽度大于8米。《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中7.2.8条修订为宽度8-10米,田坎高度小于1.8米。工程要求的提升,导致工程成本提高。

(四)政策处理。在新政策中对政策处理费进行调整,提高可垦造地块资源利用率,具体政策为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和“旱改水”项目的政策处理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青苗补偿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政策处理费应包括项目区统一土地流转相关费用(土地流转时间5年)。

畲族自治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景委发〔2019〕17号)标准执行;“三调”建设用地图斑内农用地、空闲地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青苗补偿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五)提高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要求、补助标准。

新政策将地力培肥和后续管护、造林抚育补助资金自县级验收后连续补助5年,相关费用由乡镇(街道)从项目指标收购款中列支。

依据:《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中对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管护期以项目验收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时间起算的要求。

七、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政策咨询通道

政策法规科  任淑珍

0578-5081232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9/28/art_1229437985_2430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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