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25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09-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9-28 16:20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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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农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乡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促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为基、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和农村农业发展基础。

2.规划引领、节约集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加强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布局,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收益权。

4.守住底线、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不断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利用制度。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治目标、整治方式、整治项目。有序推进,杜绝形象工程。

(三)本办法所称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旱改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等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四)工作职责

成立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农业农村局的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推进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补充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

1.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

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款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款相关具体工作的执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土地整治规划、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耕地保护等规定,会同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工作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

3.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负责会同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项目选址审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负责组织上报县政府批准立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项目报备入库、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项目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立卷归档;负责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涉林审批和调整工作,涉及新增林地管理、种植管护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前期踏勘、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评定,并进行地力分等定级,对项目耕种适宜性进行评定;做好新增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县级种植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县水利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前期踏勘、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垦造水田项目的水源灌溉保证率评估报告、水资源平衡分析报告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服务500立方米以上山塘水库等水利配套工程的建设;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前期踏勘、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实施计划报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相关资金(收购款)的筹措、资金拨付。

县行政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

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五)项目选址和质量要求

1.立项选址要求

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2.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流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3.质量要求

(1)耕地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2)水田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3)其他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立项

(六)立项申报

1.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3)项目资金预算;

(4)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5)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街道)的立项申报材料,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景宁分局等有关部门采用实地踏勘、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项目选址审查。

3.编制方案

项目立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评审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

(八)县级立项。论证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三、项目实施

(九)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审计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

(十)项目建设期。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安全生产。乡镇(街道)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会同监理单位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全面落实土地整治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规范施工,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和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予以剥离,用于土地整治。

四、项目验收

(十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校核是否与规划设计一致、核实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耕地质量等别,组织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验收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十五)资金来源

1.耕地开垦费;

2.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3.占补平衡和标准农田指标有偿调剂款;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其他资金。

(十六)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指标收购价格和相关费用要求

1.县级指标收购标准

(1)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垦造为水田,按验收新增水田面积每亩11万元;垦造为旱地,按验收新增旱地面积每亩8万元。

(2)“旱改水”项目:按验收“旱改水”提升面积每亩8万元。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为水田,按验收新增水田面积每亩15万元;复垦为旱地,按验收新增旱地面积每亩12万元;复垦为林地、其他农用地,按验收面积每亩5万元。

因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情况特殊,导致项目县级指标收购价格无法全额保障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报经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实际费用差额予以补足给乡镇(街道),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

2.项目工程款结算要求

(1)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和“旱改水”项目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款分为两部分:

①主要工程。沟渠、路、坎、水池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建设用地复垦奖励。项目验收后,复垦新增耕地(水田、旱地)符合以下要求,即“三调”建设用地图斑、规划新增耕地面积、竣工测量新增耕地面积均在1亩以下的,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2万元/亩进行奖励,其他情况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1万元/亩进行奖励。复垦为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不进行奖励。

3.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和“旱改水”项目的政策处理费

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区具体情况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其中青苗补偿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的补偿标准补助,政策处理费应包括项目区统一土地流转相关费用(土地流转时间5年)。

4.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属用房退出补偿费

“三调”建设用地图斑内房屋拆除补助(含附属用房)参照《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景委发〔2019〕17号)标准执行;“三调”建设用地图斑内农用地、空闲地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青苗补偿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十七)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1.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按验收新增水田面积给予15000元/亩(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3000元/亩)的工作经费,按验收新增旱地面积给予10000元/亩(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3000元/亩)的工作经费。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验收复垦总面积给予18000元/亩(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3000元/亩)的工作经费。

3.“旱改水”项目:按验收“旱改水”提升面积给予10000元/亩(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3000元/亩)的工作经费。

六、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造林抚育

(十八)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负责组织年度的耕种管护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后续造林抚育工作,负责组织年度造林抚育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乡镇(街道)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落实管护资金和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

(十九)种植要求

1.旱地地块:旱地每年种植二茬以上,要求深耕、开沟起垄,垄宽不超过1.5米,沟深不小于25厘米。其中一茬种植粮食作物,一茬种植蔬菜或冬季绿肥。

2.水田地块:水田每年必须种植一季水稻,鼓励冬天种植绿肥。

3.林地地块: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林地地块按照乔灌草相结合模式落实种植。

(二十)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造林抚育补助资金

地力培肥和后续管护、造林抚育补助资金自县级验收后连续补助5年,相关费用由乡镇(街道)从项目指标收购款中列支。

1.耕地地块:按要求种植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500元/亩的资金补助。

2.林地地块:按时种植且成活率通过验收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300元/亩的抚育资金。

七、项目工程修复

(二十一)质保期外工程基础设施损坏,修复项目由乡镇业主单位进行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发改局立项批复,列入景宁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具体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八、责任追究

(二十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2022年9月26日前立项的项目参照原相关文件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9/28/art_1229437988_2430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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