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2-05-06 15:20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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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景宁县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生态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景宁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明确禁用对象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止使用区为千峡湖南岸(滨湖路)-龙翔路-金垟路-外舍路-人民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鹤川路-人民南路-民族路-敕木山路-浮丘路-金惠小区-环城西路-千峡湖南岸(滨湖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总面积4.25平方公里。

3.明确禁用区相关规定。(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申报编码登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环保标牌。(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对进入禁用范围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排气检测,确保达标。(三)禁用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五)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权予以配合:1.在本县范围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2.在禁用区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

4.明确禁用区的监管与执法。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 号);

4.《丽水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丽大气办〔2021〕2号)

5.其它编制依据。

、解读机关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六、政策咨询通道

综合(审批)科  何祖光

0578-5622811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5/6/art_1229437985_2402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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