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696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2-05-06 06:2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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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

北至:凤凰大道,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宝石路,西至:鹤溪河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总面积1.643平方千米。

三、相关规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申报编码登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环保标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对进入禁用范围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排气检测,确保达标。

(三)禁用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权予以配合:

1.在本县范围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放标准;

2.在禁用区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机械。

(六)本通告自2022年6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景宁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路网图)

           2景宁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遥感图)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路网图)

 

2

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卫星图)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5/6/art_1229437988_2403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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