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2-737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2〕38号 成文日期: 2022-12-05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2-0010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06 14:49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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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景宁畲族自治县施行廉租住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五、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及经济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及批地建房情况。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鹤溪街道、红星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六、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县人才专项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管理,房源由县政府按照年度需求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政府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改造的既有住宅;

(五)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政府在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其它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可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中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

十三、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证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租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十五、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为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1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或持有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主申请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内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或持有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资格条件:主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就业的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3工作条件:主申请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或3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一)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期房以交房时间为准);

(二)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或3年内有转让住房的情形。

十七、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主申请人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中拥有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二)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拆迁、移民等其他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补助;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并且成功获批的。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十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随时向县建设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十九、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一户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二十、主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对家庭户口、经济、住房、学历、职称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二十一、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三)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二)项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二、 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三)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二)(三)项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三、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申请人与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四)主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五)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二)(三)(四)项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主申请人与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五)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二)(三)(四)项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五、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租房申请家庭予以审核:

(一)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复核。县建设局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建设局可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三)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县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予以登记备案并在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原则上给与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符合条件的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等其他亟需救助家庭,凭有效证件,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签订前,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二十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度各部门联合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但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三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县区域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三十三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或年审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合同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部分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三十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情节严重的,县建设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四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建设局监制。本办法内所涉及的限制性时间节点在当期申请公告中明确。

四十一人才专项房分配管理办法和特殊贡献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根据相关办法另行确定。

四十二除本办法所列人群以外,如特定群体确需保障,可另行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十三本办法中“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四十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2/6/art_1229437988_2450301.html


废止文件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19/art_1229437985_2199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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