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20E/2022-736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检会〔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11-18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

2022-11-30 14:32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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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建立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引其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县检察院应当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处理情况。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涉嫌虚假仲裁并且该仲裁裁决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可以直接向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县检察院应当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条  建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配合调查取证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县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的,县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仲裁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建立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梳理分析县检察院发送的有关检察建议和问题的通知,建立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规范仲裁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检察院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相互通报情况,研究相关工作,联合开展专题调研等,加强仲裁和检察监督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

第六条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县检察院指定第二检察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门负责仲裁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案件办结后每季度将相关仲裁文书报送县检察院。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互通工作动态和反馈意见建议。

第七条  在机制衔接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县检察院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会商解决。

第八条  本意见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1/30/art_1229437988_2449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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