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5398928X0/2021-63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文广旅体〔2020〕33号 成文日期: 2021-06-11
发布单位: 文广旅体局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13 11:55 信息来源:县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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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全域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20〕9号)文件中有关条款制定相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认定,内容如与景委发〔2020〕9号文件有冲突的,以文件规定为准。

申报奖励补助联系电话:0578-5887768


附件:1.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2.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 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政策条款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5条)

奖补标准

旅游招商项目,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对非政府性投资的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如下补助(超额累进比例):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2.投资额在2000-4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3.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申报主体

项目业主

申报程序

1.项目备案。项目开工前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立项批复、工程预算等材料进行项目备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补助项目库;

2.申报补助。项目竣工营业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补助;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根据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兑现补助。

申报材料

1.项目前期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旅游项目资金补助备案表;

(2)立项批文复印件;

(3)工程预算;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申请补助资金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报告;

(3)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证明;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

2.固定资产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不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

3.从项目前期到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有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计入补助范围(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4.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扶持及500万元以下的旅游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5.项目在申报时,建设、运营的各项手续齐全,无违规违法情况;

6.项目需是政策出台实施后的新开工项目。项目审计费及其它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政策条款

二、税费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6条)

奖补标准

1.旅游项目建成并营业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减征或免征;

2.自产生营业收入之日起10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安排企业扶持资金;

3.对年实际交纳增值税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能带动景宁旅游产业发展、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企业项目及上市公司、全国500强企业、全国20强旅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4.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代扣代缴)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或企业。

申报主体

旅游项目建成并营业的新办企业和个人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优惠政策确认表

3.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4.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项目,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并营业的新办企业;

2.企业必须是在政策出台后营业的新办旅游企业;

3.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为准。

 

政策条款

三、规费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6条)

奖补标准

1.旅游项目建设所涉招投标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按实际产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申报主体

项目业主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公司注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

2.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

 

政策条款

四、用水用电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6条)

奖补标准

对非政府性投资的A级景区用水、用电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

申报主体

国家A级旅游景区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补助的A级旅游景区必须是非政府性投资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2.按当年实际用水用电上缴费用发票支付额为准。

 

政策条款

五、旅游企业股改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9条)

奖补标准

鼓励涉旅企业三化发展(国有旅游公司实体化、旅游景区资本化、旅游资产证券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股改挂牌、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

2.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评定的,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其它部门单位和企业举办评定的旅游企业。

 

政策条款

六、旅游景区评定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1条)

奖补标准

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成功创建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奖励。

1.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4A、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补足差额奖励。以上奖励以70%、20%、10%的比例分三年计发。

2.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有效期满,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对A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等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

申报主体

国家A级旅游景区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通过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补助;

3.对A级旅游景区(点)提升项目投资补助,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A级旅游景区项目投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条款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以国家A级旅游景区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2.对政府与企业合资投资的项目,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计算,扣除政府股份比例部分奖励,复评达标奖励可全额享受;

3.对A级旅游景区提升项目投资补助,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及政府性资金等投入);

4.当年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项目投资不享受景区项目投资提升补助。

 

政策条款

七、产业融合基地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2条)

奖补标准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的非遗景区、旅游风情小镇、休闲运动基地、研学基地、休闲养生(养老)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等各类旅游示范基地或其它同级别类似旅游示范基地(景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涉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八、旅游饭店评定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3条)

奖补标准

1.对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度假村),分别给予1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以上奖励按70%、20%、10%的比例分三年计发;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有效期满,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3.对被新评为国家级银树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4.对被新评定为银宿、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5.对被新评定为浙江省银桂、金桂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申报主体

星级饭店、民宿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星级饭店、民宿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2.政府与企业合资投资的酒店,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度假村)的,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计算,扣除政府股份比例部分奖励,复评达标奖励可全额享受。

 

政策条款

九、旅行社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4条)

奖补标准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申报主体

县内旅行社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正式批文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十、旅游用车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15条)

奖补标准

县内旅游企业购买新旅游车18座及以上,符合相关运营规定,用于接送游客的,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本县营运2年及以上的,按车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购买旅游车一个月内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2.申报补助:运营期满2年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补助;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购买旅游车辆发票复印件(不含税);

3.车辆运营2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文件;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新购买的旅游车须18座及以上,在本县营运2年以上的,方可申请补助。

 

政策条款

十一、宾馆饭店引进知名品牌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6条)

奖补标准

对引进中国饭店业最具有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和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管理期满3年以上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

申报主体

宾馆饭店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提供企业引进相关材料,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助对象;

2.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星级饭店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合作开业证明或合同;

3.引进饭店管理公司(集团)、酒店集团的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期满3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中国饭店业最具有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

2.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3.引进合作运营管理期满3年以上(含)的宾馆饭店。

 

政策条款

十二、企业创业创新贷款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17条)

奖补标准

对营业2年及以上的旅游企业,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企业贷款额度达到50万以上的,可享受贴息比例为30%的补助,最高享受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供贷款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列入补助对象;

2.申报补助: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企业创业创新贷款补助备案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2.申报补助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银行贷款凭证、支付利息流水账单;

(3)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贷款资金用于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品质,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方可享受补助;

2.贷款银行必须是合法的银行机构,贷款必须要有第三方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3.贷款企业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3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最高享受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5.旅游企业须注册之日起,经营2年及以上的,无违规违法情况的,方可享受此政策。

政策条款

十三、财政贡献激励机制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17条)

奖补标准

对旅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不累积计算)。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旅游业发展贡献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旅游业优秀贡献奖”,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旅游业突出贡献奖”,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证明;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旅游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证明为准。

 

政策条款

十四、节庆活动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22条)

奖补标准

根据县旅游主管部门年初计划,经项目答辩会专家评定,按影响力大小、举办规模,每年安排10个以内的项目分档次给予补助活动资金。单次最高补助活动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申报主体

各乡镇(街道)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年初申报活动策划方案,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县旅游主管部门活动计划;

2.申报补助:活动结束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街道)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活动策划方案;

3.活动完成后相应台帐证明(图片、总结、绩效报告、媒体宣传等)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列入县旅游主管部门年初计划文件;

2.参加项目答辩会专家评定,按影响力大小、举办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

 

 

政策条款

十五、县内旅行社地接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3条)

奖补标准

对县内旅行社接团县外游客年度总量达到1000人次、游览景宁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年接团县外游客,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2)年接团县外游客在景过夜,另行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3)接团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地区),再另行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4)接团游览景宁精品游线,在年度接待奖励的基础上,再另行每人次奖励5元。

(5)接团观看《印象山哈》旅游剧或大型旅游演艺剧,再另行每人次奖励10元。

申报主体

县内旅行社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奖励材料每月报送一次,次月10号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办理;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团队人次奖励提供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旅行社团队月度统计表;

(3)游客基本信息登记表;

(4)旅行社接(派)团通知单、旅行团相关确认单等原件(餐饮、住宿、景区等确认件);

(5)团队财务结算报销单复印件(从财务凭证中复印);

(6)结算票据(景区发票、住宿发票等)复印件;手撕票、发票上有涂改的印迹或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不清楚的均视为无效;

2.过夜人次奖励提供材料 

补充报送住宿经营单位开具的住宿发票; 

3. 境外游客人次励奖报送的材料
补充报送旅行社境外团队游客相关证明;

4.精品游线奖励报送的材料:

补充报送精品线路、行程等相关资料

5.观看《印》剧人次奖励报送的材料:

补充《印》剧开具的门票发票;

认定标准

1.县内旅行社接团县外游客年度总量达到1000人次、游览景宁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

2.被纳入奖励范围的购票景区(点)、酒店民宿、精品游线等,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为准;

(1)购票景区(点)是指国家A级旅游景区、纳入旅游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管报备的旅游景区(点);

(2)酒店民宿是指星级饭店、规上酒店民宿、等级民宿、精品民宿、农家乐综合体;或床位数达到50张床位及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标准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星级酒店宾馆;

3.旅行社接团县外游客人次的计算以景区发票上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4.景区开具的发票上须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和购票日期,住宿开具的发票须备注房间单价、房间数、住宿人数、入住日期;

5.申报材料须一团一档,字迹清晰,按顺序排列。

 

 

政策条款

十六、县外旅行社送团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4条)

奖补标准

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景游览景区(点)、入住酒店和民宿、品尝畲乡十大碗(十小碟)等所产生的年度消费总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消费总金额达到10—30万元(含10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消费总金额的8%给予宣传费奖励;

(2)消费总金额达到30—50万元(含30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消费总金额的10%给予宣传费奖励;

(3)消费总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部分,按实际消费总金额的15%给予宣传费奖励。

(4)送团游览景宁精品游线的,在年度送团宣传费奖励的基础上,对精品游线部分所产生的消费额再给予3%的宣传费奖励。

申报主体

县外旅行社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奖励材料每月报送一次,次月10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办理;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团队人次奖励提供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旅行社团队月度统计表;

(3)游客基本信息登记表;

(4)旅行社接(派)团通知单、旅行团相关确认单等原件(餐饮、住宿、景区等确认件);

(5)团队财务结算报销单复印件(从财务凭证中复印);

(6)结算票据(景区发票、住宿发票等)复印件;手撕票、发票上有涂改的印迹或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不清楚的均视为无效;

2.过夜人次奖励提供材料 

补充报送住宿经营单位开具的住宿发票; 

3. 境外游客人次励奖报送的材料
补充报送旅行社境外团队游客相关证明;

4.精品游线奖励报送的材料:

补充报送精品线路、行程等相关资料

5.观看《印》剧人次奖励报送的材料:

补充《印》剧开具的门票发票。

认定标准

1.县内旅行社接团县外游客年度总量达到1000人次、游览景宁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

2.被纳入奖励范围的购票景区(点)、酒店民宿、精品游线等,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为准;

(1)购票景区(点)是指国家A级旅游景区、纳入旅游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管报备的旅游景区(点);

(2)酒店民宿是指星级饭店、规上酒店民宿、等级民宿、精品民宿、农家乐综合体;或床位数达到50张床位及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标准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星级酒店宾馆;

3.旅行社接团县外游客人次的计算以景区发票上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4.景区开具的发票上须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和购票日期,住宿开具的发票须备注房间单价、房间数、住宿人数、入住日期;

5.申报材料须一团一档,字迹清晰,按顺序排列。

 

政策条款

十七、旅游直通车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5条)

奖补标准

旅游企业开通至景宁旅游景区直通车全年达到40班及以上(自开通之日起一年内),在景宁住宿1晚、游览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年送客总人数达到1200人及以上,每年每条线路按照单程每公里500元进行补助。

申报主体

旅行社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直通车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奖励对象;

2.申报奖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报送一次,次月10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办理;送客人数确认以送团或接团奖励审核数为准;

3.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奖励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旅游直通车奖励备案表;

(2)开通直通车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奖励报送材料:

(1)每趟直通车登记表;

(2)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认定标准

1.旅游企业开通至景宁旅游景区直通车全年达到40班及以上(自开通之日起一年内),确保全年发车达到40周(每周至少一班),并固定发车地点、发车时间,车辆须30座及以上;

2.购票景区(点)、入住的酒店民宿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为准;

3.直通车线路单程公里数以起点站到景宁旅游景区终点站的距离公里数为准。

 

政策条款

十八、组织自驾游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6条)

奖补标准

对一次性组织县外自驾游20辆车50人及以上、30辆车80人及以上、50辆车14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企业,同一时间到达景宁游览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且住宿1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申报主体

社会团体、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奖励对象;

2.申报奖励:活动结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自驾游奖励备案表;

(2)活动方案,社会团体、企业相关证明。 

2.奖励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购票景区(点)、酒店民宿开具的发票

(3)活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意外保险证明,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认定标准

1.同一时间到达景宁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购票景区(点)、酒店民宿必须是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为准;

3.景区购票发票上须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和购票日期,住宿发票须备注房间单价、房间数、住宿人数、入住日期;

4.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奖励。

政策条款

十九、大宗专列专车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7条)

奖补标准

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大宗专列专车游览景宁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且住宿1晚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1)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旅游专列,给予每人次200元的奖励。

(2)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旅游专车,给予每人次50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旅行社

申报程序

1. 申请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奖励对象;

2. 申报奖励:活动结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开通专列专车奖励备案表;

(2)活动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奖励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往返铁路部门签发的专列调令或专列大票(旅游列车代用票)、包车发票;

(3)铁路部门、旅游包车公司出具的座位数证明;

(4)旅行社包专列或包车合同;

(5)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6)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7)购票景区(点)、酒店民宿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景区发票上须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和购票日期,住宿发票须备注房间单价、房间数、住宿人数、入住日期;

(8)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认定标准

1.对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大宗专列专车至少游览景宁1个购票景区(点)及以上且住宿1晚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2.专列专车游览线路不得与其它县市旅游景区(点)串线游览;

3.购票景区(点)为景宁国家级4A景区,酒店民宿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为准;

4.专列专车游客招徕、过程游览等各类广告宣传为景宁独家所有;

5.景区发票上须注明的实际购票人数和购票日期,住宿发票须备注房间单价、房间数、住宿人数、入住日期;

6.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限制组织专列专车活动;

7.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政策条款

二十、会议旅游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28条)

奖补标准

社会团体、企业一次性引进100人及以上,入住景宁1晚的各类会议给予奖励,达到100人、200人、300人及以上的单个会议活动,分别给予主办方一次性0.5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奖励。(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申报主体

社会团体、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组织旅游会议的活动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奖励对象;

2.申报奖励:活动结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3.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会议旅游奖励备案表;

(2)活动方案,会议协议或合同;

 (3)社会团体、企业相关证明。

2.奖励兑现报送材料:

(1)酒店开具的餐饮、住宿、会议场租发票复印件;

(2)会议通知(含议程、规模、参会人员名单信息);

(3)会议会展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认定标准

1.社会团体、企业一次性引进100人及以上,入住景宁1晚的各类会议给予奖励;

2.会议活动的酒店宾馆必须是每年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酒店宾馆;

3.社会团体、企业引进的会议活动必须是县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会议活动;

4.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奖励;

5.享受此项奖励,则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政策条款

二十一、设立旅游联络处奖励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29条)

奖补标准

在长三角区域等省会或地级市重要旅游客源地设立景宁旅游联络处,联络处成立客源地10家以上旅行社联盟,共同宣传景宁旅游的给予补助。

(1)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可设立的景宁旅游联络处,每年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联络处,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客源地的实际情况,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3)联络处可优先承担举办各类旅游宣传推介活动。

申报主体

设立景宁旅游联络处的县外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县外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合作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签订合同,列入奖励对象;

2.申报奖励:根据合同条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联络处相关台账资料,逾期不再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补助。

申报材料

1.备案报送材料:

(1)景宁县旅游联络处备案表();

(2)协议或合同。

2.申报奖励报送材料:

(1)按照协议或合同报送台账资料;

认定标准

以与旅游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准。

 

政策条款

二十二、旅游电子商务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0条)

奖补标准

在线旅行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景宁景区(景点)和宾馆、民宿等旅游产品,年销售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网络经销(代理)商,给予实际营业额的10%奖励。

 

申报主体

在线旅行商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在线旅行商电子商务平台预订相关证明依据;

3.景区(景点)和宾馆、民宿等相关证明依据;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认定标准

1.在线旅行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景宁景区(景点)和宾馆、民宿等旅游产品,年销售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网络经销(代理)商;

2.景区(景点)和宾馆、民宿必须是以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景区(景点)和宾馆、民宿为准;

3.旅行社团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预订的消费额不列入奖励范围。

 

政策条款

二十三、县内旅游企业促销经费补助(景委发[2020]9号第31条)

奖补标准

1.对景区(点)、旅行社、宾馆等旅游企业全程参加由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型旅游交易会、推介会等活动,活动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市外省内每次活动交通、食住等费用补助3000元,省外补助6000元;自行参加其他旅游推介活动,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展位费50% 补助。

2.县内旅游企业自主举办县外各类旅游推介会及媒体广告宣传景宁旅游的,给予宣传经费50%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县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达到50家、100家及以上外地旅行社来景踩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申报主体

县内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县内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活动方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列入补助对象;

2.申报奖励:活动结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3.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第1条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或推介会的展位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等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3)旅游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

(4)自行参加其他旅游推介活动的备案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第2条报送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投放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4)广告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3.第3条报送材料:

(1)景宁县旅行社踩线备案申报表

(2)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3)旅行社踩线方案

(4)旅行社踩线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5)踩线人员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聘任职务文件复印件;

(6)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认定标准

1. 第1条认定标准:以旅游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2. 第2条认定标准:活动方案须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列入补助;

3. 第3条认定标准:

(1)踩线方案须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列入补助;

(2)县内旅行社组织县外旅行社来景踩线,每年限定1次;

(3)县外旅行社来景踩线的人员每家企业限定1人。

 

政策条款

二十四、旅游购物点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2条)

奖补标准

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在县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或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室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当年旅游特色商品销售占总销售额的9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被新评为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购物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申报主体

旅游购物点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县内旅游购物点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确认通过后,列入补助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3.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旅游商品购物中心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门牌号等;

3.年度财务报表、销售发票复印件;

4.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下发的评定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认定标准

1.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在县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或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

2. 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或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指在政策出台后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户;

3.星级旅游购物点以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二十五、旅游商品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3条)

奖补标准

企业新开发的商品,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认定为特色旅游商品和畲族特色旅游商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在旅游主管部门推送参加的旅游商品评比或旅游展销会上,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涉旅企业或旅游商品个体户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商品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县级相关部门的评定文件;

3.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下发的评定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旅游商品相关资料。

认定标准

以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评定的文件为准,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其它部门单位和企业举办评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二十六、导游培养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5条)

奖补标准

对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景宁从事专职导游或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自第2年起,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景宁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分别另行给予一次性5000元、8000元的奖励;获得外语导游证的再另行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并在景宁从事一线导游或讲解工作的从业人员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导游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景宁县旅游从业人员奖励申报表(导游)

3.身份证、全国导游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4.银行工资流水;

5.旅行社出具的累计带团天数证明(派团单等复印件)、无重大投诉相关证明;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持有导游IC卡,并在景宁从事专职导游或旅游景区讲解工作满1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的,自第2年起,方可奖励;

2.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景宁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的,方可享受奖励。

 

政策条款

二十七、人才培养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6条)

奖补标准

 

1.对旅游企业及员工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按获得上级旅游部门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2.旅游企业及员工获得由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荣誉称号的,给予上级旅游部门同等额度奖励。

申报主体

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其员工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及员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景宁县旅游从业人员奖励申报表;

3.获奖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旅游主管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为准;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其它部门单位和企业举办评比的相关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二十八、企业评优奖励(景委发[2020]9号第37条)

奖补标准

开展旅游企业年度评优。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购物点、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旅游企业进行年度评优活动,每年分类别评定县优秀旅游企业1家,对优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产业融合示范基地、旅行社、星级购物点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旅游景区   星级饭店   旅行社

星级购物点   产业融合示范基地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奖励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评优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旅游主管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为准;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其它部门单位和企业评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二十九、附则(景委发[2020]9号第42—45条)

奖励补助说明

1.旅游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被相关部门摘牌降级的、或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或为骗取奖励故意伪造数据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同时追缴当年的所有奖励资金,取消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分年度计发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2.本意见各条文凡涉及财政补助、奖励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享受,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县级其他部门同性质补助和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应补助和奖励。

3.以上各项奖励由企业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旅体局同县财政局审核后,呈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4.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景委办〔2018〕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景宁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及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资金专项名称


序号

分项名称

主要内容

申请奖励

或补助金额

1




2




3




4




合计



企业(个人)承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盖章)

科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相关申请材料附后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1/26/art_1229437988_2376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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