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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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0号》工作要求,我单位接到丽水市公安局通知称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统一开展禁放工作,无需县级层面另行组织发布禁令。2021年1月1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该公告主要内容为: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落实《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要求的一项具体工作体现,将切实提升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从2021年6月8日起,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文件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 四、适用对象 适用景宁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关键词解释 烟花爆竹 六、注意事项 新的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定。 七、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2017年12月2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景政发〔2017〕93号)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年第7号),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禁止在县城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南社区辖区、城西社区辖区,红星社区辖区,仙童社区辖区、金仙寺社区辖区城区部分。”而《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送审稿)》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送审稿)》规定了从2021年6月8日起,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八、解读机关 景宁县公安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1年6月8日 十、政策咨询通道 0578-5621460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5/11/art_1229437985_22841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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