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1-628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5-07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11 11:37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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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南社区、百岁社区、城西社区、仙童社区、红星社区、金仙寺社区、团结社区、外舍社区、城北行政村、双坑小区、碧水山居小区、凤栖云境小区、鹤溪行政村、张村行政村、敕木山村周湖自然村、三枝树村三枝树自然村、东弄行政村、浮丘行政村、包凤行政村、王金垟行政村、岗石村犁头岗自然村、和兴村油田自然村;

县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半垟村乌铁岩山脚,南至三枝树村电站,西至城西新村,北至游艇俱乐部。

2.大均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大均村大均自然村、泉坑村水碓洋小区、泉坑村水碓洋自然村、泉坑村埠头自然村、伏叶村伏坑自然村、伏叶村半山自然村;

大均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伏坑村上村头山脚,南至青景庆公路,西至泉坑蓝莓基地,北至河岸线及村落山脚。

3.澄照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三石村三石自然村、三石村叶源自然村、金坵村四格自然村、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

澄照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景文高速,南至农民创业园水厂进厂公路路口,西至农民创业园污水处理厂,北至景泰公路马岭头隧道三石隧洞口。

4.梅岐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梅岐村梅岐自然村、东文楼村东文楼自然村、东文楼村畲客寮自然村;

梅岐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栋头村尾末栋房往下游100米;南至梅岐村至岳崇村公路;西至三梅公路沿线最边沿房屋往外100米;北至东文楼村畲客寮自然村。

5.东坑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坑行政村、心田村马坑自然村、竹埠小区;

东坑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景泰公路,南至马坑村驮坪自然村,西至东坑村至罗山段景泰老公路沿线最边沿房屋往外100米,北至洋桥头。

6.大漈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大漈行政村、茶林行政村、潘宅行政村、彭岑村彭村自然村、彭岑村洋头自然村;

大漈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至茶林村茶园学田洋山脚,南至大漈村西岸底雪花漈山脚,西至潘宅村十八折雷桶岙,北至彭岑村彭村三丘山脚;

小佐自然村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栗树弯,南至下村田,西至杨尾炎,北至上光坪。

7.景南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忠溪村忠溪自然村、忠溪村上店自然村、忠溪村王处自然村、忠溪村坑底自然村;

景南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景南乡忠溪村洋尾(廊桥处),南至景南乡政府,西至景南乡忠溪村坑底自然村公路口,北至王处自然村山头。

8.雁溪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雁溪村雁溪自然村;

雁溪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雁溪老村最东边最边沿房屋往外50米,南至雁溪至景南公路路后50米,西至标底方向最西边房屋外侧200米,北至忠勇桥往外侧100米。

9.渤海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渤海村梅坑自然村;

渤海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青景庆公路九龙方向70m,南至库北(千峡湖)120米,西至渤海村原渤海坑太介基,北至石头山埠头。

10.郑坑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郑坑村桃山自然村、郑坑村塘丘自然村、郑坑村村底自然村、郑坑村马湾自然村、郑坑村马露山自然村、郑坑村胡车自然村;

郑坑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塘丘自然村,南至胡车自然村,西至村底自然村,北至桃山自然村。

11.九龙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王湾村王湾自然村、王湾村高演自然村、龙湾居委、后斜口大搬快聚安置点;

九龙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龙湖路过桥100米,南至畚斗湾最边沿房屋往外100米,西至王湾村最边沿房屋往外100米,北至后斜口大搬快聚安置点往北100米。

12.沙湾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沙湾村沙湾自然村、沙湾村七里汇自然村、沙湾村洪畈自然村、七里村七里自然村、仙姑村仙姑自然村、仙姑村隔溪自然村、仙姑村水碓垟自然村;

沙湾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溪杉线仙姑村大桥桥头,西至溪杉线七里汇长潭大桥桥头,南至垃圾处理站,北至七里汇110千伏沙湾变电站。

13.梧桐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梧桐村梧桐自然村、梧桐村隔溪自然村、梧桐村下渡自然村、同兴村梧桐坑自然村;

梧桐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梧桐村后山,南至梧桐变电所,西至梧桐坑庙圩,北至梧桐村下渡自然村。

14.标溪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标章村标溪自然村;

标溪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标溪后山山脚,西至标溪桥西面桥头(万圩自然村),南至标溪乡校,北至标溪亭。

15.家地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家地村家地自然村;

家地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家地自然村最东边最边沿房屋往外50米,南至家地自然村至最边沿房屋往外50米,西至家地自然村往谢坑村方向最西边房屋外侧20米,北至家地自然村村尾往外侧50米。

16.大地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大地村大地自然村;

大地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大地乡大地村陈坑自然村公路口,南至水尾山塘,西至大地乡大地村洋头自然村公路口,东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7.毛垟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毛垟村毛垟自然村、江滨小区、沙垟村底垟自然村、平安小区、新建垟小区;

毛垟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毛垟村景垟电站,南至青景庆公路,西至毛垟加油站,北至沙垟村大港岩溪边水库河坝。

18.秋炉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秋炉村秋炉自然村;

秋炉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秋炉村庄东面山脚线延伸30米,南至秋炉村进村口大门,西至秋炉村庄西面山脚线延伸30米,北至秋炉村北陈华标房屋处外侧50米。

19.英川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英川村英川自然村、三川村王宅自然村、耀垟自然村;

英川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北方向至英川交叶线隧道口与后交线,南至王宅村后稻田,西至河流第一堤坝,北至英川村后山游步道。

20.鸬鹚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鸬鹚村鸬鹚自然村;

鸬鹚乡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东至鸬鹚村最东边最边沿房屋往外50米,南至鸬鹚电站水渠,西至马天仙上天殿路口至外山洞口至上村包括耕地至英川老路,北至景宁往英川老路外延50米,至鸬鹚村水库大坝。

具体见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6.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军事设施所在地;

10.百山祖国家公园景宁片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三、 禁止经营、燃放时间

(五)自2021年6月8日,禁止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它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公安局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安全

(六)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在本规定(三)规定的地点合理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九)在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控制总量、保障安全、布局合理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留存三年备查。

(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公安局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主办单位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后,县公安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部门职责

(十一)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范围。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民宗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大队及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措施。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禁燃禁售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手机等营造声势。禁燃禁售工作实施后,对违规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典型案例予以媒体曝光;建立长效的禁燃禁售工作宣传机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禁燃禁售宣传活动,让禁燃禁售工作人人知晓。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管理,提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式样,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存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经营单位弃置的烟花爆竹。负责重大庆典活动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牵头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指导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建立经营档案,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应急管理局查处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清理清除城区内烟花爆竹残留物,保持城区环境整洁。

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进行丧事活动和办理结婚手续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丧葬活动中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监管,发现无照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行为及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进行禁燃宣传。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全体师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安全教育。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对城区星级饭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落实星级饭店在接受宴席预订时的告知、劝告,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检举。

县民宗局:负责督促禁燃禁售区内宗教场所遵守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利用宗教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检举。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对园区企业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宣传和企业开业、庆典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营造氛围;曝光违反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及时、快速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消防事故。

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劝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依法制定公约。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法律责任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附 则

(十五)本规定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景政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禁燃区.rar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5/11/art_1229437988_2284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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