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7679519365/2021-665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应急〔2021〕76 号 成文日期: 2021-11-17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70-2021-0001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11-17 15:22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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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工贸安全专业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附件2:县级有关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采取奖惩措施,进一步激励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评比制度。每年度末由县应急管理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评分表》。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丽景园管委会每年12月份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考评,然后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评分表》和考评书面材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丽景园管委会考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省市县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双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情况,综合考评得出考核奖惩结果。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约谈、告诫等;

(四)纳税和征信记录良好,当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监管、消防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问题。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计10名,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名;为鼓励安全生产进步明显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视情况设立安全生产提升奖3名,被评为安全生产一、二、三等奖和提升奖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象从考核得分85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按得分从高至低择优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获奖资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投入等支出。同时,从考核得分85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评选出“十佳安管员”进行表彰,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  对获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惩处

第九条  对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

第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景应急2020-42号)。



附件2:

县级有关单位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份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1/17/art_1229437988_237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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