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1-11-17 15:29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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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进行修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采取奖惩措施,进一步激励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修订)》共5章,12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考核。明确了综合考评得出考核奖惩结果。

第三章 奖励。安全生产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奖励设置。

第四章 惩处。明确了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惩处条件。

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

三、文件依据

本办法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五、关键词解释

六、注意事项

七、新旧政策对比

景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6〕89号)对比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采取奖惩措施,进一步激励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奖励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计10名,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名;为鼓励安全生产进步明显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视情况设立安全生产提升奖3名,被评为安全生产一、二、三等奖和提升奖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象从考核得分85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按得分从高至低择优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获奖资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投入等支出。同时,从考核得分85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评选出“十佳安管员”进行表彰,每人奖金2000元。 增加一条内容“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第十一条,将原第十一改为第十二条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景应急2020-42号)。

十、政策咨询通道

0578-5086067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1/17/art_1229567121_2375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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