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0-6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0〕28号 成文日期: 2020-07-3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0—000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8-05 14:33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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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确定

第二条 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是: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政村。

(二)参保对象:参保对象和条件持有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籍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  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

2.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

3.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4.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     参保名额指标核定、使用期限及调剂办法

第三条 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指标名额,以被征地的行政村为单位,以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数量为基数,除以该行政村上年度人均占有耕地确定。征收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分别按林地30亩/人、其他农用地15亩/人计算参保指标。

人均耕地面积等于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除以该行政村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所得的商,余数保留两位小数。

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按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第四条 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使用及调剂

(一)参保名额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次日开始计算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有效期为1年。

(二)被征地行政村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及时合理使用参保名额指标,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一次性将参保名额指标落实到人,形成参保方案。参保方案按程序经县联审机构审查确定后,参保对象自审查通过次日起到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未在使用期限内参保缴费的终止参保资格。

经农户确认自动放弃参保资格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参保。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三)无人调剂的指标、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和未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终止参保资格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满次月报县联审小组,联审小组审核后,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

(四)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四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负责协调解决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事宜。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审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文件精神,计算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变更或注销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手续,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负责被征收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登记;

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等资料;

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经办工作,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监管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负责参保对象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指标调剂事宜,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协助被征地村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的认定及补助费发放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后续衔接等工作。

纪委监察委、民政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参保办理程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序:

(一)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参保指标并函告当地乡镇(街道),由当地乡镇(街道)及时告知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村(原行政村)在参保指标下达后,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一次性将参保指标落实到人,形成参保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形成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审核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及时将审核结果、相关资料报送联审小组。

(四)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经联审小组签章后,形成正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单》,报人社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五)人社部门根据联审小组的审核意见,办理参保等相关业务。


第六章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包括:经核定属于被征地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七章     基金征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缴费标准设以下三档,供被征地农民选择::一档30800元,二档38000元,三档46200元。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为:一档15800元,二档23000元,三档31200元。政府出资部分均为15000元。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收土地安置费中或自筹资金解决;集体缴纳部分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二三产业用地指标回购资金和村集体资产中解决;政府目前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并在每年县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协调、指导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第八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

第十三条 待遇享受人员应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按时进行待遇资格认证,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待认证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再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水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章     专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个人、集体缴纳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第十六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的,由政府予以弥补。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统筹账户本息余额不予继承。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地,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及参军后提干或退伍后安置在外地等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个人专户中的本息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退伍后回原籍的,保留个人专户。

第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享受最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既参加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时,其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


第十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管。

(一)被征地村和乡镇(街道)分别建立村、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管理台账,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及时与县人社部门核对参保情况。

(二)联审小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一章    就业促进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同时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划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款专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参保条件,弄虚作假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上报联审小组确认后,函告人社部门取消参保资格或办理退保程序;已发社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批准确定为“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时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发放对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判刑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保留名额,待其归正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判刑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社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8/5/art_1229437988_2084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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