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57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8-11
发布单位: 景宁县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0-08-11 16:02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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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治理我县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更好地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要求,《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等相关文件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明确治理方式:明确维修加固、腾空封存、拆除、拆除重建、拆除改建、置换或租用等治理方式。

2、明确办理程序:按照权属和属地原则,由危房所属的乡镇、街道及单位负责开展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3、落实政策保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危房治理改造备案(审批)工作提供支持,简化手续。

三、文件依据

第一章第二条是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章第三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制定。

第一章第四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制定。

第一章第五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制定。

第一章第六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

第二章第七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

第二章第八条是根据《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

第二章第九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浙建村[2020]28号》。

第二章第十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浙建村[2020]28号》制定。

第二章第十一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制定。

第二章第十二条是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制定。

第二章第十三条是根据我县具体情况。

第二章第十四条是根据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制定。

第二章第十五条是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江建村[2020]57号)制定。

第二章第十六条是根据“浙江安全码”应用实施方案

第三章第十七条是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制定。

第三章第十六条是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制定。

第三章第十七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制定。

第四章第十八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

第四章第十九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是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制定。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解危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农村困难家庭: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家庭是指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由民政部门共享至我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四类对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外困难家庭所居住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

六、注意事项

七、新旧政策对比

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17]52号)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治理方式、补助标准等政策。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文件要求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工作目标,根据省市要求,今年新增的C、D级危房必须在8月底前治理完成,鉴于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急待出台本实施办法,2020年7月13日,县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关于简化行政性规范文件的请示,并于2020年7月26日获得钟海燕县长同意。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文件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8/11/art_1229437985_2106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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