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0-6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08-05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11 14:34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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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范围内的农村困难家庭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更好地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要求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解危与应急处置工作。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家庭是指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由民政部门共享至我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三类对象。危房救助政策享受资格以民政部门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外困难家庭所居住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

第五条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排查巡查、危房告知、排险解危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民政局、残联负责农村困难家庭三类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危房拆除重建的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危房治理改造的需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浙江省安全码”落实情况,会同县建设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房安全事故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处置及补助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应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撤离人员。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危房治理方式及补助政策:D 级危房可以采取维修加固、腾空封存、拆除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治理,自住的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者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C 级危房原则上采取巡查监测加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也可以采取腾空封存、拆除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治理。腾空防控的危房,应建立乡、村级巡查制度,确保腾空人员不返住或者因其他原因返回危房。

1.巡查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房屋安全使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C级危房,重点针对已鉴定出的隐患点开展常态化巡查。

2.维修加固:C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或者经认定可以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隐患点采用维修加固进行治理并经鉴定达到有效解危的。每户补助限额2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限额15000元,县级财政补助限额5000元;维修加固实际费用未超补助限额的按实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安排补助的可同时享受。

3.腾空封存: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属房屋所有权人唯一住宅,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一年内由房屋所有权人常住半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腾空协议书》,在按照协议要求对危房进行腾空封存后,经认定、公示,一次性给予 3000 元/户临时安置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

选择腾空封存,后期再次选择改变解危方式的不能同时享有此项补助。

4.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拆除协议书》,在保全拆除房屋相关证书、照片、影像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对危房进行拆除。危房拆除后,按危房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补助,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

选择“拆除”后,再改选择“拆除重建”的,按“拆除重建”办法执行。

拆除重建: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拆除重建的,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37 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21 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9〕7 号)等文件和相关规划规定执行。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拆除协议书》,在保全拆除房屋相关证书、照片、影像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对危房进行拆除。危房拆除重建后,按危房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的补助,每户补助不低于7500元,最高限额2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限额15000元,县级财政补助限额5000元。市级财政安排补助的可同时享受。

第九条  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安全房屋里,要求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可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救助。每户补助限额15000元,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管理、发放补助。选择本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不能同时享受第八条中的补助。

第十条  对于极度贫困的D级危房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统一安置或者大搬快聚方式予以解危。选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置点建房的,不能享有本《办法》中的补助。采用大搬快聚方式予以解危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不能同时享有本《办法》中的补助。

第十一条  经鉴定确认属于危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坚持居住但不愿意采取任何方式进行解危的,或者确因极度贫困或其他原因无力自筹资金进行危房改造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对危房进行解危。经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并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者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应建立专户管理使用,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安置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群体基本住房条件。可以使用村级集体资金、留地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由村集体统一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部门要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和相关程序,保障动态发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按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改造。

第十三条  申报危房治理补助资金前应及时更新《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内房屋治理状态,确保申报材料与系统内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加强危房源头治理,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力度,加快拆除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保护建筑除外),及时消除农房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存在“一户多宅” 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者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危房。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危房户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人员转移精准管控基础信息排查及“浙江安全码”应用实施方案》(浙防指办〔2020〕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动态掌握危房人员居住情况并及时赋码,按照要求做好危房内人员转移精准管控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危房的级别,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治理政策,在法定的义务及自愿的原则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治理改造协议并批复实施。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完成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并按要求申请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与本办法补助不可同时享受,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户”的划分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为基本单位。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上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因继承产生的“一户多宅”,可适用除“拆除重建”之外的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2020年8月5日起施行,其他未明确事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


原文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8/11/art_1229437988_2084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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