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458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2-2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2020-03-04 10:27 信息来源: 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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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修订)》(以下简称《划分方案》)已于2020年2月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划分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排查整改,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二、《划分方案》的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三、《划分方案》的主要内容

禁养区划分区域:

1.县域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属于禁止对象)和准保护区: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jy01-01)、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jy01-02);

2.县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共计2个,分别为望东垟保护区(jy02-01)、大仰湖保护区(jy02-02);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共计1个,为大漈风景名胜区(jy03-01);

4.景宁县城镇所在地,共5个,分别为景宁县中心城区(jy04-01)、东坑镇所在地(jy04-02)、渤海镇所在地(jy04-03)、沙湾镇所在地(jy04-04)、英川镇所在地(jy04-05);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四、《划分方案》的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要及时予以搬离或拆除。

(二)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特别是在审批临时地用于发展畜牧业时),要根据划分方案的要求严格把关。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该《方案》作为依据之一。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应该将《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3/4/art_1229437985_2106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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