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0-608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12-0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0—0010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大均至沙湾段)调整划界的通告

2020-12-05 21:03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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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河办[2015]4号)等规定,对小溪(大均至沙湾段)进行调整划界,由景宁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通告实施。

一、小溪(大均至沙湾段)划界长度29.731km,起点位于英川溪和毛垟溪交汇处的交见圩,终点位于大赤坑与小溪汇合处。河道管理范围为:

(一)有堤防河段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5米的护堤地。

(二)无堤防河段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成扩建排污口的;

(二)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四)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六)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凡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大均至沙湾段)调整划界的通告.cebx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2/5/art_1229437988_2173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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