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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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次修正内容以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因此,我中心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景政发〔2019〕2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景政发〔2019〕23号)进行修订,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及县主要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我中心拟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对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执行范围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 四、内容说明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征收决定,三是评估,四是补偿,五是法律责任,六是附则。全文共四十七条。 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修改如下: 原文第十一条中“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更改为“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以改变后用途认定的,按规定收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生产用房除外)。” 原文第二十四条(四)中“两年内在中心城区规划区”更改为“在本县范围内”。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补偿管理,三是补偿安置,四是特殊情形处理,五是法律责任,六是附则。全文共四十九条。 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修改如下: 1.部分用语的修改 原文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征地告知书”更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原文第十条中“乡(镇)或街道、村”更改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 原文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征收土地方案”更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原文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征收土地方案”更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原文第三十条中“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更改为“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以改变后用途认定的,按规定收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生产用房除外)。” 原文第三十二条(四)中“两年内在中心城区规划区”更改为“在本县范围内”。 原文第三十三条中“(一)公寓安置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补偿人缴纳;”更改为“(一)公寓安置土地性质为出让。” 原文第三十七条中“现役军人”更改为“现役义务兵、现役且军龄未满12年的士官”。 2.部分内容的增减 原文第十条实施方案内容增加:“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 增加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现第十八条) 原文第十条中“修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增加“并予以公布”。 删除原文第十条中“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删除原文第十一条的内容。 删除原文第十二条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未包含房屋征收方案内容,另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的,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0/11/26/art_1229437985_21470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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