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9-598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19〕8号 成文日期: 2019-07-2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9-0026 有效性: 失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9-07-22 00:00 信息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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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景政办发〔2023〕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9〕8号)中的条款“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删除。


修改后: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服务业政策的扶持力度,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集聚区、企业、行业的发展,重点用于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等的引导性奖励和补助。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省、市、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集聚区,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

(四)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发展实际需求,对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并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外),采用“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并按时向县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依法纳税的个体户,符合上规上限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统计范围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六)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必须是单独核算的统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对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新上规上限企业从次年起),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自纳入统计次年起,并按时向县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对上一年度为正增长且实现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相关要求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给予奖励:

自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统计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含)以下的,比上一年度增长 25-50%(含)奖励 2 万元,增长 50%以上奖励 3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至 5 亿元(含)的,比上一年度增长 25-50%(含)奖励 3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4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4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1亿元(含)以下

2

3

1亿元至5亿元(含)

3

4

5亿元以上

4

5

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统计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2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的奖励3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4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以上奖励4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5万元。

“规模以上服务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2000万元(含)以下

2

3

2000万元至1亿元(含)

3

4

1亿元以上

4

5

自纳入“限额以上个体户”,统计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下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以上奖励2万元,增长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至1000万(含)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3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4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比上一年度增长25-50%(含)奖励4万元,增长50%以上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个体户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500万元(含)以下

2

3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3

4

1000万元以上

4

5

(八)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景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到县域内城市社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旅游商品、再生资源、老字号产品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连锁直营门店(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总数在 5个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行政部门认定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对当年评选为市级商贸特色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参加省内省级及以上展会每家每次0.5万元补助,参加省外省级及以上展会每家每次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次。对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县内企业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大型会展,给予该行业协会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十)支持特色餐饮业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特色餐饮街区、休闲夜市的建设业主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总部在景宁的餐饮企业,在外市、外省开设弘扬景宁畲乡餐饮文化,推广畲乡食材、畲乡小吃、开设具有畲乡特色的餐饮企业,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100 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80 平方米以上,并经畲乡小吃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投入资金(含装修)12%的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县内的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仅限在我县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和个体户。前三年内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不纳入扶持范围。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下规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我县总部经济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政策。

(十三) 本《意见》中所指的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网上直报系统数据为依据,由县统计部门确认。服务业政策奖励一年兑现一次,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体户,需于次年3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提交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联评联审,经审定合格后提交县财政局复审。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本《意见》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2〕17号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商贸和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经商〔2018〕18 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9/7/22/art_1229437988_2084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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