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8-598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18〕5号 成文日期: 2018-11-3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8—0006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批职能划转的通告

2018-12-03 00:00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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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将采取分步公布、分步实施的方式划转市容环境卫生等21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第二批有关职能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五)《关于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0号);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16〕84号);

(七)根据《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20号);

(八)《关于建立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63号)。

二、具体划转实施的范围

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8项);

(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第二批划转的19项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统一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第二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第二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xlsx

2018第5号.cebx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批职能划转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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